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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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XBF161916836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男,2000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2020年4月,李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2020年4月30日,李某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入矫谈话教育情况
李某报到后,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开展入矫谈话教育。通过谈话了解到,李某虽自小与父母共同生活,但父母忙于工作,陪伴时间少,且过于溺爱李某,忽视了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导致李某脾气暴躁,我行我素。初中时,李某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与社会上一些不良人员交往,逐渐形成了错误的价值观,缺乏必要的判断和预见能力,埋下了日后违法犯罪的诱因。接受社区校正后,悔罪意识差,存在一定的消极对抗情绪。
(二)制定矫正方案和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依据李某的评估表和自评表,以及其它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指定由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居住地所属社区治保主任、社工及李某家属组成矫正小组,制定“真情帮扶,以法促改”的工作方法,多措并举重点抓好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帮助其调整心态,厘清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司法所通过与李某谈话,发现其被判处缓刑后,有严重的思想包袱,情绪低落,意志消沉。司法所依托社工组织,精心组织心理矫治,通过耐心听取李某的倾诉,运用沙盘游戏疗法和音乐疗法,对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逐渐释放了其心理压力。
(四)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是厘清错误认识。社区矫正初期,司法所通过与李某谈话,发现其对社区矫正的意义,还存在认识误区。李某认为,既然已经赔偿了对方,取得了谅解,判了缓刑,就应该不再接受监管。司法所耐心细致帮助李某分析犯罪诱因,反复向其讲解社区矫正的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使李某深刻认识了其错误思想的根源,逐渐接受了司法所的日常管理。
二是严格监督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集体学习、个别谈话、汇报思想等时机,安排其学习《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遵守的规定;普及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分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警示,让其头脑清醒,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哪儿能去,哪儿不能去”;同时,规劝李某远离社会上的不良人员,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
三是纠正错误行为。矫正期间,司法所发现李某存在两次人机分离的违规行为,作出两次训诫处罚。尤其是第二次处罚后,司法所严厉批评了李某,告诫其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再有违规行为,将作出警告处分,警告累积两次将依法提请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有效震慑了李某,督促其尊法守法,强化法治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矫正小组人员利用集体学习、不定期家庭走访、公益活动,全面了解李某的生活、心理、思想情况,帮助李某积极适应社区矫正,重塑正确人生观、价值观。
经过一段时间教育矫正,李某态度有了积极转变,从最开始的消极抵抗,到后来主动配合,能够自愿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心态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形成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达到预期的社区矫正效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本案中,鉴于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犯罪后,悔罪意识差,缺乏法律常识,且不懂敬畏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消极抵抗情绪。执行地司法所注重发挥教育矫正的作用,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先帮助其厘清错误认识,再帮助其适应社区矫正监管,最终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取得了良好的教育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