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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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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JXBF165301624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82年9月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2021年10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2021年10月8日,张某某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明确矫正目标,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张某某的家庭现状和思想状况,在入矫时对其开展了一次法治教育,使张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端正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同时,根据张某某的具体情况,从教育学习、就业帮扶、心理疏导三个方面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帮助张某某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拓宽收入来源、缓解心理压力。
    二、落实矫正措施,初显教育帮扶成效
   (一)成立矫正小组,明确成员职责。司法所为张某某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张某某家庭成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要求报告参加学习及公益活动等有关情况,定期向司法所反馈社区矫正对象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以确保社区矫正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开展就业帮扶,增加经济收入。张某某入矫时就表现出强烈的就业愿望,多次到司法所询问就业信息。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其客观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对张某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并积极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三)实施教育矫正,增强法律意识。张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造成其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症下药,对其重点开展法律教育,使其从被动学习法律知识转变成为主动参与法律宣传,进一步提升其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四)开展心理矫正,呵护心理健康。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除组织张某某参加心理健康讲座外,还在日常管理、教育学习过程中注重对其开展心理疏导,通过走访、谈心谈话、即时通信等方式了解张某某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帮助其缓解焦虑情绪。
    三、积极回馈社会,展现良好矫正效果
    张某某积极参加村级疫情防控志愿工作,在卡点值班值守,同时积极参与司法所的法治宣传活动,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达到了良好的矫正效果,为其顺利融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案例注解】

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是由于其不懂法、性格冲动等原因造成,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也存在差异,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裁判内容为依据,区分不同情况,因人施矫、分类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开展个别化矫正。本案中,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积极运用多种教育帮扶措施,在矫正期间对张某某进行个别化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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