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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梁某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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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JXBF165275555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梁某,男,1974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原居住地为深圳市宝安区。2021年5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2021年5月31日,梁某到广元市昭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矫正表现由好到差,及时走访发现问题心理问题端倪
     梁某在入矫前期表现较好,能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规定按时报到、报告,及时参与学习及公益活动等。从2021年12月份开始,梁某脾气愈发暴躁,出现酗酒情况,在参与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时完成度较差,且无故辞去工作,跟前期的良好表现有较大不同。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这一异常变化,立即对梁某的家庭、邻居、村社、工友等进行走访了解。经了解,梁某在入矫前常年与其妻子在深圳务工,入矫后,与妻子两地分居,其母体弱多病,其子患有精神疾病,近期病情较为严重,经常需在医院治疗。对此,梁某深感焦虑,经常通过酗酒麻痹自己,企图逃避现实,对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等存在抵触情绪。

二、及时调整方案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其正确面对当前困难

针对梁某面临的困境,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制定了以心理疏导为主、走访教育为辅的矫正方案。通过心理测试、谈心谈话、家庭走访和政策宣讲等方式,对梁某进行劝导和教育,引导梁某敞开心扉,排解焦虑。同时,工作人员与梁某儿子的主治医生进行交流,了解到其子虽病情加重,但坚持吃药治疗,后期恢复正常的可能性较大。为此,司法所呈报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积极协调区卫健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减免了梁某儿子的医疗费用,解除了梁某的后顾之忧。经过工作人员的多次走访、交流和疏导,梁某认识到了自暴自弃的危害,情绪逐渐平复,心态有所好转。

三、积极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其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梁某家庭困难,其妻子身患残疾,收入不高,其子无劳动能力,家中尚有老人需赡养,迫切需要一份工作来保障生活。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梁某做水电的专长,积极协调为其寻找到一份相适应的工作。梁某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后主动给工作人员发信息,表示其有信心也有能力把工作干好,并对司法所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四、强化学习教育,助其树立正确意识和道德观念

梁某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曾经一段时间除了酗酒外,对自己所犯罪行不以为然。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开展心理矫治的同时,对其加强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以及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先进典型事迹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相关内容,梁某经教育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仅能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学习教育,而且摒弃了酗酒的不良嗜好,树立了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案例注解】

本案中,梁某文化水平较低,法治意识淡薄,家庭情况复杂,经济压力较大,出现心理焦虑。对此,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问题,并结合其日常表现和行为特点调整矫正方案,通过制定个性化、人性化、专业化的矫正措施,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就业指导、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等,帮助其走出困境,重拾对生活的信心,较好地体现了社区矫正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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