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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依法实行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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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JXBF165214921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朱某,男,1991年10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无前科。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2021年11月26日,朱某到象山县社区矫正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

自朱某入矫以来,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干部、监护人等组成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小组,明确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向朱某及其家人说明缓刑也是一种刑事执行方式,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司法所的教育和监管。与朱某母亲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对其母亲着重强调家庭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和责任。加强对朱某的实地查访,通过与其母亲、村委会的交流,了解他的日常动态。

(二)组织教育学习,做到因人施教

司法所在入矫三个月的严管期,对朱某严格要求,要求其遵守严管期每周一次电话报告、每半月一次当面报告的规定,按时提交每月一次的思想汇报,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树立在矫意识。针对朱某年纪轻、学习能力强的特点,制定包括法律常识、道德规范、时事政策、文化知识等的教育学习计划,通过线上微信群推送、在矫通APP学习,以及每月组织线下集中法律知识学习,加强其尊法学法守法意识。

(三)开展谈话教育,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

针对朱某多是被动沟通,向他人主动沟通少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注重与朱某的沟通和交流,通过电话报告、当面报告以及组织教育学习的机会,和其深入交谈,了解其近期情况。经谈话了解到,朱某年幼时父亲去世,其一直跟着母亲一起生活。朱某文化程度较低,之前在温州打工,目前一直待业在家,没有去找工作,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母亲及亲戚朋友接济。司法所联系朱某母亲及其亲属,并与乡镇工业办公室联系,尽力提供适合朱某的工作岗位,同时加强与朱某沟通,说服其参加工作,以此获得较为稳定的工作收入。通过努力,朱某找到了一份在某汽车配件厂上班的工作,收入稳定,工作和生活也逐渐步入了正轨。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

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缺少亲人关爱,朱某性格比较内向敏感,做事容易冲动,自控能力较弱。根据入矫心理评估结果,其再犯罪风险为中等,可能存在风险点。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单位组织心理辅导培训课程,助其树立健康心理,同时提供在线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鼓励其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和压力。司法所要求其在“在矫通”APP上学习相关心理课程,及时调适自身情绪,以平稳的心态面对工作、生活,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社区矫正。在司法所及各方力量的努力下,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积极接受管理和教育,也顺利找到了工作。通过矫正中期评估,朱某的心理评估显示处于正常值。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司法所较好调动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和所在村组织力量,共同参与了教育帮扶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帮扶效果。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心理辅导等。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有效消除其再犯罪风险点,避免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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