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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丹江口市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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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XBF164981858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6年3月出生,户籍地是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住所地是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2020年7月6日,陈某到丹江口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心理疏导,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刚入矫时,陈某并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未认识到触犯法律的同时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对社区矫正不了解、不重视。因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未委托丹江口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陈某进行审前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居住情况和家庭关系一无所知,工作人员遂带领矫正小组人员立即走访其家人及村组干部,实地了解陈某的家庭及生产生活情况。

陈某从小口吃,直至中学仍患有遗尿症,父母早年离异,其未得到完整的家庭关怀和教育,受同龄人排斥,较同龄人更敏感,缺乏安全感;受教育程度不高,涉世不深,没有意识到一份看似简单的工作竟然触犯了法律。掌握上述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从他的思想入手,纠正他的错误认识,引导其积极就业,缓解生活经济压力,并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严管期间,司法所在对陈某在严格管控的基础上,关注陈某心理思想动态,注重与其深入交流沟通,与其分享工作生活的心得,引导其积极向上的生活理念。严管期过后,陈某对所犯罪行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所增强。他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状态,表示一定好好矫正,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积极向司法所汇报思想情况,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学习,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种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矫正情况良好。司法所及时调整陈某管理等级为普管,并调整矫正方案。

(二)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

案发前,陈某原以为找了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按照诈骗团伙提供的话术及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沉迷其中而不自知。司法所在集体教育进行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时,邀请陈某“以案说法”,讲述自己“以身试法被判刑”的经历,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宣传反电信网络诈骗知识,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的罪犯,也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

同时在进行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时,工作人员不断对陈某进行法治教育,告诫他做任何事都要细心观察、多加分析,多多询问学习,警惕做事时可能触碰的法律红线,提防“高工资高收入”陷阱,明确自身道德底线,促使其认罪悔罪,积极矫正。

(三)引导学习就业本领,帮助其获得就业机会

考虑到陈某正值年轻力壮,缓刑期间在家待业、无所事事,容易被他人诱惑,或致滋生事端。矫正小组成员建议其趁着年轻、肯吃苦卖力,学习掌握一项谋生技能,为今后回归社会长久谋生打下基础。鉴于陈某受教育水平有限,矫正小组成员建议其学习理论少、可操作性强的技术。

陈某选择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习挖掘机技术,矫正小组对其想法充分肯定,同时也提醒其不要被别人利用其迫切学习技术的意愿,被他人骗取钱财。并提醒陈某事先向培训学校确认办学位置、课程设置、学时安排、缴纳学费等情况。

2021年3月16日,陈某详细了解情况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司法所申请外出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实资料,联系校方确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上报丹江口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批准。市局收到审批材料后,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同意,陈某于2021年3月17日到十堰市某技校学习挖掘机技术。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外出前谈话教育,告诫陈某:想掌握一门技术,就要付出辛苦和努力,今后的相关工作可能风吹日晒,要有艰苦奋斗的毅力,不怕苦不怕累决心,做守法的人,做踏实的事;外出学习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按时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汇报,履行报告制度,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每日使用钉钉定位打卡,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发送一张学习照片,汇报活动轨迹及学习进程。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学校老师,说明陈某的情况,请老师关注其动态,发现其有异常,及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

陈某在外出期限届满当日返回,于4月19日到所销假,担心自己学的不扎实,提出延期学习的请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技校了解陈某学习进度情况后,要求陈某提供技校书面证明需要继续学习的的时间期限及其他申请外出材料。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审核陈某请假外出材料,向丹江口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上报外出申请材料,市局审批后上报十堰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批。十堰市局依法依规批准同意后,陈某前往技校继续学习20天。学习期满后,陈某进入实习阶段,学校安排陈某在十堰某工地实习,巩固所学技术。5月21日外出期限届满后,陈某返回司法所销假,提出仍需实习一个月,工作人员按程序报批了陈某外出实习一个月。

陈某在十堰工地实习结业后,回到当地,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联系下,跟随另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镇上某施工工地工作,有了可观的收入,提升了矫正的信心,更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四)关注家庭变故,体现矫正“温度”

2021年10月25日,陈某称其父亲在广州务工时意外受伤,需住院手术,但身边无陪护人员,欲请假到广州照顾父亲。司法所审查了陈某请假材料,查看了其父亲的检查报告单,考虑到其家庭的特殊情况,确实无其他人前往照顾,拟同意其外出并上报丹江口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市局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意陈某外出照顾其父亲。司法所对陈某进行外出前谈话教育,指出:正值疫情常态化期间,外出要遵守当地的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做好疫情防护,外出期间每日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位置、健康状况、父亲治疗情况。

外出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陈某电话报告时间,询问其父亲恢复情况,并为其父亲因务工造成伤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告诫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遇事不懂可以及时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法律服务。陈某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意见后,转告其父亲,积极准备材料,为以后解决工伤及工资事宜做准备,后其父亲工伤及工资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考虑到陈某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因人施矫,指导其主动学习谋生技能,批准其外出学习及照顾家人,加强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在依法执法的同时体现人性化。陈某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温度,在后续的社区矫正工作中,重拾生活信念和勇气,积极配合完成社区矫正,更加积极主动学法守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本案例中陈某接受社区矫正初期因心态未调整好,未按规定接受监管,受到一次训诫处罚。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的监管和帮扶,陈某逐渐端正态度,遵纪守法,服从监管,积极矫正,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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