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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吴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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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XBF167046829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男,1965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社区矫正期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

(二)主要生活经历及犯罪原因

吴某曾从事服装生意的工作,1999年因被人拖欠货款造成资金链断裂生意失败,变卖家产还清部分债务后,独自一人到佛山从事陶瓷生意的工作,妻子邝某亦将三个儿女交给家婆照顾外出打工。2004年,吴某在佛山不慎摔伤造成颈椎脊髓损伤,其妻子邝某及其他家人四处举债筹集医药费,但是由于难以负担高额的医药费用,吴某在佛山医院医治2个月后被接回家保守治疗,现为一级残疾、高位截瘫卧床在家。妻子邝某不但要工作赚钱养家,还要照顾吴某和三个年幼子女的日常生活。吴某的重病给一家人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其性格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从积极开朗变得暴躁易怒。2019年吴某的低保取消后,其抱着赚钱帮补家用的想法,在家里用手机加入了“拉人入群”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盈利,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判决后吴某意志消沉,心态压抑,对家人冷脸相对,家庭关系变得紧张。吴某常常与照顾他18年的妻子吵闹并将怨气发在妻子邝某身上,邝某无法忍受产生了离婚、离开吴某的念头。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因吴某瘫痪在床,2022年4月1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吴某家中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并依法依规及时为其办理了免除监控手机、减免公益活动、集中学习、当面汇报。

吴某家庭较为困难、家庭关系复杂、监护人邝某思想不稳定,为使其重拾对生活的信心,司法所因人而矫,制定了以教育帮扶为主的矫正措施。一是从监护人入手,以中国家庭美德教育其妻子团聚家人、挑起照顾护理的责任。二是从教育帮扶下功夫,教育吴某要感恩妻子18年如一日照顾的恩情,抛弃颓志思想。及时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启发其要身残志坚,从本地身残志坚的禁毒志愿队长为例事迹教育,即使瘫痪在床也能为社会和家庭服务,纾解其心理压力,增强其心理素质,讲明生活困难可以寻求政府帮助,但不能从事违法行为。三是从加强监管下功夫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司法所每月至少到吴某居住地上门走访一次,向其本人及其妻子邝某了解近来的思想状况、心理表现、日常生活等方面是否存在困难,对其不良思想及时纠正,提高其守法遵法意识。经教育后吴某能克服身体瘫痪的困难,用仅能动的手指坚持每月用手机书写思想汇报并进行网上学习。

今年5月,吴某的儿子与刘某恋爱,在相亲后,女方父母嫌弃吴某是社区矫正对象同时生活不能自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知晓后,找到女方家长,耐心说服,肯定了吴某能够改过自新的表现,也介绍了妻子邝某为人单纯善良,能够照顾好一个家庭,二人最终还是喜结连理,婚后儿媳也常常看望吴某,帮忙照顾他的日常生活。

通过司法所的帮扶、教育、监管三管齐下,吴某走出阴霾重拾了对生活的信心,心态更加积极向上,家庭也和睦幸福,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情况特殊,因身体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规定》第14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年老体弱、身体残疾、患有疾病、怀孕、就读等情形,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身体现状和实际情况,调整报告和教育学习的方式和次数”之规定,执行地司法所与执行地司法局审批完成了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减免社区服务、教育学习和当面汇报的手续。同时,为使吴某调整心态,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间,依据《社区矫正法》第36条第2款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及第39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之规定,执行地司法所根据吴某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上门走访及个别教育,加强与吴某妻子邝某霞的联系,确保吴某及其家庭成员能配合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营造健康有益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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