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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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XBF166614310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女,1990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居住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2021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2021年1月11日,李某某到辽源市西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办理社区矫正入矫报到情况
2021年1月,西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接到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关于李某某的判决文书,区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报到手续,并与李某某开展了谈心谈话,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宣告,将缓刑期间的管理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内容予以告知,并当场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书。
(二)开展谈心谈话情况
为更好全面了解李某某的个人情况,更好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司法所采取了一对一的谈心谈话。谈话内容涵盖其社会关系、家庭情况、经济收入、与邻里相处、居住环境、以及最为重要的关于法律法规以及对待个人所犯罪行认知情况等,并随后为其做了风险评估,综合结果显示李某某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行为缺乏正确认识,言语中多有委屈,甚至颇有怨言。最后工作人员利用此次谈话对其进行了初步教育,向其详细讲解了诈骗罪的具体内容,对李某某此次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使李某某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建立社区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为李某某建立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其家属、社区矫正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组成,并组织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监管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与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对李某某及其家属进行入户走访、开展教育、谈心谈话等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小组定期根据李某某日常表现、工作生活状态、邻里关系、社会关系来往等动态情况等矫正表现向司法局报告,遇到特殊紧急情况、重大事项随时上报。
(四)落实社区矫正管理情况
工作人员根据李某某的风险测评结果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实施分类教育并根据犯罪类型对其进行个别化矫正,在入矫初期李某某态度还不够端正,表现一般,对于参加的法治教育活动总找借口推脱,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也不积极,经工作人员多次批评说服教育后才稍有好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李某某的入矫表现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风险研判会上汇报,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再次对其调整社区矫正方案,将撤销缓刑等警示教育内容加入到其学习计划中,对其震慑。李某某观看多部警示教育片后内心开始逐步改变,与工作人员的沟通变的多了,对公益劳动与集体教育参与度也增加了,思想汇报的内容中也体现出其真实的内心改变,对个人违法行为认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经初步确定,其第二阶段的社区矫正方案取得了成效。
2022年初,李某某孩子突发疾病,需要到医院就诊,且当时有可能转院到长春市治疗。李某某将此情况报告给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针对这一情况为李某某提出了建议:一是明确在孩子突发疾病期间,李某某可以带孩子就医,调整其参加社区矫正教育和公益活动的时间;二是根据李某某孩子的身体情况并且是未成年人,确需父母陪同,如确需出市转院治疗需报请上级部门审批,酌情解决。工作人员查询了本地及长春市的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将所有注意环节、注意事项综合给予李某某建议。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以及后续的持续跟踪,李某某的孩子在当地治疗成功。工作人员的耐心与真心,社区矫正人性化监管方式打动了李某某。李某某因感动而留下眼泪。社区矫正第三阶段效果初见成效。
(五)开展教育帮扶工作情况
区局结合“99公益日”组织开展了“互助献爱心,温暖矫正情”为主题的爱心募捐活动,结合西安区自身情况制定了募捐活动方案。活动倡导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有捐赠意向的社区矫正对象自愿捐赠学习用品和过冬御寒的衣物,向家庭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子女发放,帮助其安稳过冬、好好学习。李某某家庭负担沉重,其未成年子女也符合捐助范围。经综合评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的未成年子女进行捐助,给其孩子送去了书包、文具、御冬大衣等。通过此次活动,让李某某感受到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关爱与温暖,激发了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热情,特别是受捐助的李某某家庭对此表示由衷的感谢,看见李某某女儿兴奋的接下书包的那一刻,李某某激动的再次留下眼泪。李某某表示决不辜负工作人员对她的关怀,一定将剩下刑期严格按照要求服完,一定严于律己,教育好她的孩子,做一个好人,工作人员也表示这一刻社区矫正的意义实现了。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开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组织公益活动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落实矫正方案。(一)按照矫正方案,开展个案矫正工作;(二)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三)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教育活动;(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五)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六)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开展其他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