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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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XBF166985526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男,198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清市。2020年11月9日,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2020年12月4日,陈某到福清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入矫,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陈某在家里四个兄弟姐妹中排行最小,父母对其从小宠溺无度,兄姐也对其爱护有加,导致其养成了好吃懒做、自由散漫的不良习性。陈某初中毕业后就步入社会,有挖掘机师和厨师的工作经历,但都因吃不了苦而放弃,目前处于社区戒毒期间。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了能够更深入地了解陈某,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于2020年12月5日到其家中进行实地查访。通过了解陈某的过往经历、家庭背景、生活环境。司法所认为陈某文化程度低,家庭和邻里关系尚可。但据其父母反映,陈某从小不爱学习,高中弃学后在家玩乐。实地查访过程中,司法所还观察到陈某的家人对其过于溺爱,言谈举止尽显“护犊心切”,不过陈某的家人同时也表示希望通过社区矫正能够让其改变和成长。以上种种情况充分说明了陈某法律知识匮乏,交友不慎,年轻气盛,是致使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对此,司法所针对陈某的实际状况建立了由司法所干部为小组组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村委干部及其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鉴于陈某还在接受社区戒毒,司法所便联系禁毒办了解其戒毒情况,为了能更好地帮助陈某顺利戒毒,双方达成随时保持联系并信息共享的工作共识。陈某刚入矫时被纳入二类管理,但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陈某矫正态度散漫,无正当稳定工作、游手好闲、日常开销大,身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识淡薄,仍经常混迹娱乐场所,游走在违法边缘。由于担心其重新违法犯罪,经研究,福清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将其调整为重点管理对象并纳入一类管理。
二、教育帮扶开展情况
1.司法所、村委会、家庭三方互动。良好的生活环境有利于陈某的矫正。矫正小组研究认为,想要改变陈某,就应该发挥好其身边的资源,包括其家属、朋友和其所生活的社区。陈某是家中“宠儿”这一家庭因素,直接造成了其好吃懒做、总想不劳而获的习性。针对这一问题,矫正小组通过村干部做通其父母的思想,让其父母配合司法所开展工作,让陈某意识到要靠勤劳的双手创造美好的生活,并通过监督其打扫家庭卫生让其体会家人平日里的艰辛。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陈某的妻子约定时间进行了深入沟通,从侧面了解陈某,并取得其妻子的支持与配合。其妻子告知,陈某在村里与其堂哥走得比较近,平日里也愿意与其堂哥交流。工作人员随即走访陈某的堂哥,其堂哥也表示为了陈某能够痛改前非,他非常愿意配合司法所的工作。有了陈某身边人的支持,司法所对其监管教育帮扶工作就形成了合力。
2.暖心感化教育。陈某个性比较开朗,喜交朋友,但因交友不慎染上吸食毒品的恶习。陈某刚入矫时态度很不严肃,为此,工作人员每个月都会在其来所定期报告的时候,找其谈心,了解其想法。入矫初期陈某都是敷衍对待,能避则避,都未曾真正地敞开心扉。直到2021年3月,陈某的一个“朋友”找其合伙贩卖走私车辆,说是利润非常丰厚,希望能一起合作。陈某因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在经济上比较拮据,对此有一些心动,但心里还是有些顾虑,于是陈某便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司法所找工作人员咨询。工作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的讲解,帮他理清利害关系,分析法律后果,对他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咨询的举动给予肯定,陈某受到触动和启发,马上打消了从事不法行为的念头,并且之后陈某在有什么新的想法或拿不定主意时,就会第一时间想到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咨询。
3.量身普法教育。陈某入矫当天,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给他上了《入矫第一课》,让其了解社区矫正的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陈某是因寻衅滋事的案由被判刑,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为其制定了“严于律己,遵纪守法”的针对性警示教育,让陈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以及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使其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学会在以后的生活中约束自身、遵纪守法,不做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事。针对陈某有吸毒史,司法所还请镇禁毒办的工作人员专门为其讲解了吸毒的危害性,包括对自身、家庭及社会的危害,让其认识到要主动、彻底地与毒品绝缘。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司法所组织其参加学习,联系实际与其讲解了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社区矫正帮扶取得的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帮扶,陈某发生了很大的正向转变。陈某于2022年9月13日顺利解除社区戒毒,也于2022年11月27日解除了社区矫正,他表示会珍惜重塑自我、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的机会,一定会做一个自食其力、对自己负责、对家庭和社会有用的人。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本案例中,受委托的司法所首先是做到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的个人、家庭、社会关系情况全面掌握;第二是发动陈某家人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促进陈某的转变;第三是通过及时介入干预,帮助陈某认识到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效地防止了陈某的重新违法犯罪;第四是进一步消除了双方的距离感;第五是以教育和帮扶相结合,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进行个别化的矫正,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