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依法对盗窃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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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JXBF166970917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86年4月出生,贵州省瓮安县人。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因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在服刑期间,浙江省第六监狱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假释,社区矫正期限从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被裁定假释后,李某某于2021年8月自行到瓮安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李某某社区矫正后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李某某育有一子,在其服刑期间,其妻子同其协议离婚,独自带着儿子在外务工,双方很少联系。在李某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同其交谈,了解其心理状态以及对今后生活的打算。同时通过走访其亲属,了解其家庭生活环境以及家属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以及他们对李某某出监后的生活以及经济的帮助情况等。其次,到李某某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其家庭成员的现实表现以及经济情况等。
通过多方了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某社区矫正后的生活以及经济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同时也对其在矫正期间的风险有了评估。一是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其家属对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比较支持和配合;二是李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相对较好,在李某某未就业前能给予经济和物质上的帮助;三是李某某的家庭成员中对当地村委会以及政府的相关工作也较为支持和配合,且其他家庭成员中无犯罪前科人员。家庭生活的环境相对风险系数低。
但不利因素是:一是李某某在监狱服刑十余年,思想认知以及生活方式与现实有较大差距,加之其文化水平较低,认知水平和适应新事物的能力有限,对其教育帮扶存在一定的困难;二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其妻子与其离婚并带走儿子,现在外地与他人组建新的家庭。对此,李某某内心很失落同时也对前妻有一定的怨气。三是李某某因服刑时间长,文化水平低,找一份合适的工作相对较为困难。但李某某表示,因为自己年少不懂事犯下的错误给自己和家庭都带来了不可磨灭和难以挽回的伤害,他希望能够自食其力,在养活自己的同时,帮助家庭,照顾年迈的父母。
(二)针对李某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开展了以下工作
针对李某某存在的问题和需求,矫正小组为其制定教育帮扶方案:1.加强法治教育,学习法律常识,不断增强其法治观念。2.鼓励其多与身边的人沟通,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3.传授与家庭成员间的沟通技巧,提高其处理家庭问题的能力。4.引导其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在增强其服务社会意识的同时也逐步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5.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开展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其心理及动态。6.积极帮助解决就业问题。
通过落实相关矫正措施,经过一段时间的矫正过后,李某某逐渐适应了新的社会生活,但是其就业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在一次谈话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李某某在服刑前曾在广东务工,在制衣厂有过一段时间的工作经历,在制衣方面有一定的技能水平。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联系县制衣厂,经过多次协调后,制衣厂愿意为其提供就业机会,但是要求能胜任岗位。李某某非常高兴,表示自己会努力学习,争取胜任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李某某终于学会了操作设备,能独立完成岗位工作要求。对来之不易的工作,李某某很珍惜,经后期走访企业相关负责人了解到,在平时的工作中李某某从未出现迟到早退情况,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对自己流水线上负责的工作也完成得很好,与同事间关系也相处融洽。
李某某的工作解决了,如何引导其与前妻和儿子的关系问题,一直为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关注。为此,司法所多次同李某某父母谈心,多方打探李某某前妻和儿子的情况。但时隔多年,未有联系。后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沟通,终于找到李某某前妻的联系方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李某某前妻,在讲明身份后,向其表达司法所工作人员努力帮助李某某更好融入社会的想法。但其前妻表示不愿和李某某有交集。经过多次沟通后,其前妻也表达了真实想法,也希望他们的儿子见一见亲生父亲,但是对当初跟李某某离婚,也心存愧疚并害怕被李某某报复;同时,她现在新组建的家庭因为没有生育子女,其丈夫也不希望见面。但工作人员并未放弃,经过不懈的努力,李某某前妻终于同意通过工作人员的微信同李某某进行视频见面。见面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化解了李某某及前妻心里的结。
(三)收到的效果
从司法所矫正对象中风险系数最高的对象到后来成为风险系数最低的对象,其间的工作是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挑战,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年多来,李某某在矫正过程中从未无故不到,在日常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总是第一个报到。目前,其已即将重新组成家庭。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