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对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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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XBF166798432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东莞市。2020年5月,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2020年5月25日,李某到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入矫谈话教育情况
李某报到后,工作人员通过开展入矫谈话教育掌握到,李某一直未能正确认识自身犯罪行为,亦未能意识到危险驾驶行为对个人、家庭、他人以及社会产生的严重危害性。当了解到该行为已触犯刑法,且会记入终身档案,并会对子女造成影响时,李某情绪较为激动。
(二)制定矫正方案和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所掌握的情况,依据李某的心理测评和自评表,以及其它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指定由司法所、执行地所属村(社区)及其家属组成矫正小组,对其实施“多对一”监管帮教,制定有有针对性地矫正方案。工作人员平日加强与村社区及家属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情况,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杜绝其再次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开展走访和谈话教育情况
受委托的司法所严格落实走访谈话和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制度。谈话中,司法所了解到,李某不能认清酒驾危害,甚至一度诡辩“为什么国家不关闭酒厂,关闭处理酒厂则不会有酒,更不会发生危险驾驶的情况”。工作人员针对李某法治意识淡薄问题,严厉批评其错误观念,组织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法律禁止的不是喝酒行为,而是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李某最终意识到,犯下危险驾驶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应从自身寻找问题根源,反省不当行为,而不是寻找借口。
(四)开展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系统》及《风险评测》,采取报告制和走访制等方法,掌握其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联合心理机构的心理咨询师,对李某进行有效的危机预警、心理干预。启发李某,犯错是为了避免更大的错误,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就要学会接纳自己的错误,虽然刑事犯罪记录会影响子女对未来事业的选择,但现在子女还年幼,可以适当引导子女规划人生,从而消除李某对社区矫正的抵触心理,减轻心理负担。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矫正小组人员利用集体学习、不定期家庭走访、谈心谈话,进一步加强对李某的思想引导,提高李某的法律意识,重点讲解关于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原因,从而使李某认识到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性及危害性,并向其讲述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例,使其了解到此次危险驾驶被查处,是从根本上遏制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此次能够被宣告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也是幸运的。
(六)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帮扶,李某纠正了错误观念,认识到危险驾驶行为对国家、社会的严重危害。2020年8月14日,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对李某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向李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告诫其要以积极、健康的心态迎接未来的生活,争做一个学法、守法、懂法的合格公民。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本案中,鉴于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被依法宣告缓刑后,仍不能正确认识自身的错误行为,未能意识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导致出现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首先引导矫正对象正确认识危险驾驶行为对社会、公民及其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帮助矫正对象消除对社区矫正的抵触情绪,端正矫正态度,纠正偏差行为,最后发动矫正对象要以案为鉴,主动告诫警醒身边人,起到宣传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