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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对社区矫正对象龙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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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XBF166738213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龙某,男,1983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居住地为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2019年,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于2019年11月1日,从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司法局变更至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司法局,由台山市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依法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发现,龙某与妻子以农产品种植销售谋生,需抚养3个小孩,赡养年迈父母,其中母亲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服药,每月医药费固定开支1000余元,经济压力大,家庭生活困难。自接受社区矫正后,意志消沉,与周围群众关系紧张,情绪比较低落。司法所根据所掌握的龙某心理特征、个性偏好、生活状况等情况,认真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一是帮助其剖析犯罪根源,引导树立正确的矫正态度;二是帮助其走出心理困境,动员发挥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开展心理辅导;三是帮助其制定职业规划,改善经济条件。

(二)依法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司法所及时掌握龙某的家庭困难和本人的工作意愿,并结合龙某长期从事农场品种植销售的情况,鼓励其在水稻种植的基础上,发展特色养殖,并利用地处城郊的有利优势,收购贩运蔬菜,拓宽增收渠道。龙某接受建议后,主动了解市民对农产品的需求,每天起早贪黑,开拓市场,诚信经营,较短时间内与周边50多家种植农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不仅有效改善了与家人的紧张关系,也坚定了龙某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和决心。

(三)矫正小组成员开展帮扶情况 

成立了由司法所和村干部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突出重点,重点抓好五个环节:一是抓好走访工作。掌握龙某本人和家庭情况,为其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确保矫正成效。二是重视谈话环节。利用矫正小组谈话,引导龙某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其直面困境,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有效消除其心理负担和思想顾虑。三是树立法治观念。司法所注重法治教育和法治观念培养相结合,鼓励其运用法律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问题,避免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2020年年底,龙某与某农户签订了10亩辣椒采购协议,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因辣椒价格上涨,农户毁约,龙某心急如焚,一度情绪激动。司法所在了解到龙某情况后,主动为其审核采购协议,解答法律疑问,并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建议其先与农户友好协商,讲清毁约的法律责任,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最终,龙某采纳司法所的意见,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圆满解决了履约问题。事后,龙某表示,要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做一名守法公民。四是主动排忧解难。疫情防控期间,因防疫政策,龙某养殖的400多只鸡滞销,司法所主动对接,联系商家超市,并协助其推销和配送,及时解决了销售难题,取得了龙某的高度信任。五是开展个性化矫正,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引导龙某缓和与家庭,与周边群众的关系,纠正其错误思维和观念,树立积极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

(四)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司法所会同社会帮扶人员,采取走访调查、个别谈话和集中教育等方式,定期了解掌握龙某社会适应性情况。同时,注重发挥公益活动的教育引导作用,帮助其修复和改进社会关系,营造更加良好的社区矫正环境。2021年4月,龙某种植的蔬菜大丰收,为回馈一直以来关心帮助他的社区群众,龙某主动联系司法所,表示想主动开展一次爱心送菜活动。司法所充分肯定了龙某的想法,积极联系社工志愿者,对接敬老院和社区,采摘25筐蔬菜,共1500多斤,免费送给周边敬老院和困难群众,获得一片称赞。目前,龙某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热心参与公益活动,生活积极向上,现实表现良好。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本案中,鉴于社区矫正对象龙某犯罪后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问题,且家庭经济困难,司法所主动转变工作理念,双管齐下,一方面加强心理辅导力度,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重拾生活信心;另一方面,积极出谋划策,开展就业指导,打好用好公益牌,争取社会、家庭的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教育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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