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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社矫对象肖某实施家庭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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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XBF166320434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肖某,男,1969年出生,因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其身患重病,不宜收监执行,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自2021年9月2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其妻子彭某,1969年出生,系肖某案件同案犯,被龙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10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夫妻双方均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缓解经济困难,进行帮扶工作

该家庭夫妻双方均被判刑,丈夫肖某身患疾病,做心脏手术已花费了大量的积蓄,同时肖某无法工作,且每天需靠吃药来维持生命。妻子彭某靠做家政打零工来谋生,月收入大约3000元。老家还有4位老人要赡养,其中2位老人为残障人士,另外2位老人患有严重老人痴呆症,无自理能力,社矫对象每月要给家里老人付赡养费,家庭经济困难重重。

受委托的司法所了解其实际困难后,多次上门家访,送上帮扶物资,表达关怀。另外,主动联系居住地的社区工作站,希望对该家庭予以关注,尽量多提供灵活就业的家政岗位;同时帮助了解各种帮扶政策,但由于社矫对象为非深户、未缴纳社保等原因,不具备市民政的救助政策、深圳市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等的申请条件。

(二)开展心理帮扶,联合家庭咨询

社矫对象肖某犯法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着较强的悔罪心理,对于自己的过错感到自责、悔恨,同时伴有焦虑、担心、沮丧、消沉等情绪状态。司法社工家访及面谈过程中发现,其妻子彭某为了维持家庭的收入非常勤奋,打好几份工赚钱,晚上工作到很晚才回家,但收入并不高,压力很大,每每谈起家庭的状况就会深深哀叹,忍不住落泪。而丈夫肖某也因为自身疾病,对妻子存在愧疚与歉意,并因无能为力而感到难过和亏欠。

司法社工根据社矫对象夫妻双方各自的心理特点,开展个别心理咨询以及联合家庭咨询,给予鼓励、肯定和支持,通过优势视角协助其看到自身的长处和宝贵的品质,建立自信和正向的生活态度,协助夫妻双方表达对对方的感受,增强亲情及夫妻关系,促进相互支持,鼓励夫妻共同度过难关,积极看待未来的人生。

(三)了解实际困难,申请减免公益活动

由于社矫对象肖某身体患有心室单腔起搏器安装术后、频发室早、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室性融合波、肺气肿等疾病,身体不能过于劳累,否则会影响到病情的康复。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了社矫对象的现实身体状况,其年龄较大且长期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为社矫对象肖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矫正方案调整,为其申请减免公益活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性化关怀的理念。肖某对此心怀感恩,并保证一定会好好矫正,遵守法律法规,顺利完成社区矫正。

(四)增强社会互动,建立支持网络

社矫对象夫妻两人存在较大的心理负担,觉得被判刑了抬不起头做人,自卑、消沉,封闭自己的心理和情绪,且在深圳没什么朋友,除了妻子彭某认识几个一起做钟点工的阿姨,但彼此也不太熟悉,对重新融入社会存在较大心理压力。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与社矫对象家人沟通说明情况,其小儿子得知父母出事后,专门从浙江搬到深圳并与父母共同居住,一方面方便照顾父母,另一方面小儿子承担了房租费用,帮助父母减轻经济压力。司法所工作人员引导社矫对象多参与社会活动,包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认识新朋友,多跟家人、朋友、邻里交流沟通,改善社会支持网络,鼓励社矫对象放下思想包袱,卸下自我负面标签。目前,社矫对象已能接纳自己,敢于走出家门,勇敢面对现实。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三、二十四、四十二条规定,社矫机构需根据社矫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并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必要时需链接相关资源,帮助社矫对象重新振作,顺利融入社会,避免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该家庭中夫妻双方均成为了社区社矫对象,因此是更为特殊的社区矫正家庭,通过家庭治疗技巧的运用能够对该案例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司法社工开展了联合家庭会谈,引导夫妻双方建立更强的情感联结和彼此支持,增强矫正的内驱力。通过联动家庭成员,包括增强儿子对社矫对象的监护责任和意识,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以及增强家庭成员的互动。每个社矫对象的心理特征、身体状况和问题需求都不同,通过个别化的矫正方案,因人施教,对存在实际困难的社矫对象予以帮扶,做到宽严相济、恩威并施,才能起到更好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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