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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谭某某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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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XBF166184546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谭某某,男,1958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因危险驾驶罪被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二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入矫后,谭某某不如期电话汇报、不按时来司法所报到,以不识字也不会写字为由多次迟交思想汇报,不配合司法所的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入矫初期情况

入矫初期,谭某某纪律观念还比较淡薄,为人比较散漫,缺乏纪律意识,每周不按要求电话汇报,每月也不按时提交思想汇报。据谭某某本人表示其多年来一直有喝酒的习惯,至今未戒,所以身体不太好,有轻微中风的症状,口齿不清,另外其与妻子感情不太稳定,一直在闹离婚,由于心情也不太好常常在借酒消愁。司法所经综合评估认为谭某某存在重新犯罪的风险。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规定》对其实施严格管理,除每周与其进行个人谈话外,还定期去谭某某家走访,与村委开展帮教合作。

(二)入矫中期情况

入矫中期,司法所继续对谭某某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还通过让谭某某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来对其进行帮教和感化。司法所每月都会到谭某某住所走访,了解其生活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个别谈话。走访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努力调和其夫妻关系,劝说其妻子多关心丈夫,共同营造好家庭。经多次聊天谈话,夫妻关系明显融洽。司法所还多次组织谭某某作为志愿者参与创文巩卫、人居环境整治的公益活动,使其更好融入社会,在志愿者活动中重新体现自身对于这个社会的价值。

(三)矫正末期情况

经过教育矫正,谭某某能如期电话汇报和按时交思想汇报,定期来司法所报到,通过定位抽查未发现其有私自外出的情况。谭某某也逐步认识到酒后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意识到酗酒不仅伤害身体健康,影响家庭幸福,还可能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谭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虽然偶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出现,但是在司法所及各级社区矫正机构、镇办、社区及社会公益力量的帮助下,认罪悔罪,并下决心戒除酗酒的恶习,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不再心存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的红线。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司法所为谭某某制定惩罚为辅、教育感化为主的个别化矫正方案,与区司法局、镇政府和村委通力协助,对其实施全方位的监管和教育,最终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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