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对假释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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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XBF166063938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潘某某,女,1989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泰宁县。2019年12月31日因诈骗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21年9月23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2021年9月30日潘某某到福建省泰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对其开展社会调查情况
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入矫谈话,并走访其亲属及村委会干部,深入了解潘某某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潘某某曾当过幼儿园老师,性格开朗,交际能力较好,文化程度高,学习接受能力强;2012年3月婚嫁至泰宁县某乡镇,人际关系较为简单;其家庭人口五口人,公公婆婆在家,丈夫在某公司上班,儿子就读小学三年级。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教育情况
1入矫教育。入矫当日,泰宁县社区矫正机构按照规定为潘某某办理了接收登记手续,要求其观看福建省统一的“入矫第一课”课件,并对其开展个别教育,强调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监管,按照规定参加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司法所组织的教育活动,参加公益活动。潘某某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开展入矫谈话,重申了社区矫正期间要每日按照管理类别确认位置信息、每半月书面报告活动情况、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按照规定参加泰宁县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活动等基本规定。在接收潘某某七个工作日内,泰宁县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入矫宣告,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等等。入矫三十日内,泰宁县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其参加入矫教育,主要内容包括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认罪悔罪、行为规范教育以及爱国歌曲教唱等。入矫教育有效强化了潘某某的在矫意识和法治观念,社区矫正期间潘某某能够较好地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2.矫中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因时因地因人对潘某某采取针对性的集中教育,一是根据重要敏感时间及专项宣传活动、宣传日等,为其开展民法典学习、防范网络电信诈骗教育、宪法宣传教育、节前警示教育和节后“收心教育”、社区矫正法学习等;二是利用泰宁县红色文化资源丰富,组织其到红军街、红军总部旧址、苏维埃旧址等参观学习,到烈士陵园缅怀等。结合泰宁县绿色生态县情,开展环境保护主题教育;三是针对潘某某个性情况开展个别化教育,根据潘某某假释情况由其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详细介绍在监狱服刑的日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服刑期间生活、劳动、教育、改造情况,对监内服刑和社区矫正进行对比,既让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深受震撼,更让其本人强化珍惜意识。对其开展诈骗罪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通过诈骗罪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解析,让其充分明白诈骗的危害、预防重新犯罪。为其转发、推送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2月,潘某某早妊且有先兆流产迹象,泰宁县社区矫正机构为其申请并获批免除集中教育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到潘某某家走访并为其开展针对性个别教育。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要求潘某某定期收看普法节目开展规定内容的自学,利用学习强国、微信等平台开展网上自学。
3.解矫教育。解矫30日前,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作个人总结,使其认真反思自己的罪行、总结社区矫正以来的收获、强化解矫之后遵纪守法的决心。解矫30日前,为其开展社会适应性和安置帮教政策性教育。解矫当日,组织其解矫宣告后再次开展心理辅导及安置帮教流程讲解。
(三)对其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结合潘某某个性特征,经常要求潘某某协助开展相关活动,不断树立其自我价值感和社会责任感,潘某某也表现稳定,能够以积极的态度完成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要求。在潘某某怀孕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合女性矫正小组成员共同走访,通过心理辅导帮助她疏导怀孕期间带来的焦虑情绪,并帮助其规划解矫之后的就业方向,舒缓因服刑害怕未来再就业遭受歧视的心理,鼓励、帮助其适应生活、重新就业信心。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从本案例看,首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走访,了解其基本情况,再针对性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个性化教育帮扶,既是规范化执法的要求,也能提高矫正成效,促进矫正工作有效监督管理,更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以全新的面貌、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