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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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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XBF166012334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出生于1974年2月,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2019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2020年12月25日,王某到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报到。

2020年12月26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受委托的司法所第一时间为其建立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住地居委会治保主任、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到实处。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初步沟通,掌握基本情况

通过入矫和初步的走访面谈,了解到社矫对象王某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心理负担较重,其经历过复杂的心理创伤(父母双亡,姊妹反目),本人显得自卑,身边缺少社会支持网络,缺乏安全感,出现既不喜欢与他人交流又渴望得到他人关注的矛盾心理,情绪波动较大。二是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之前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律后果。三是就业困难问题,王某被前单位领导责骂辞退后,多次应聘未果,自信心受挫,害怕工作上遭他人歧视。工作人员针对其具体情况为其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加强实地走访,及时掌握其动态

在受委托的司法所监管过程中,王某曾发生因长期失眠和血压不稳就医无果,欲报复医生,以及自伤自残行为的危机事件。社矫机构为其链接心理咨询资源,并加强实地查访频率,与其平等对话,建立良好的关系,及时掌握其生活、思想动态,尽量避免再次发生危机事件。

(三)链接心理咨询,帮助其改变极端思想行为

针对社矫对象王某的情况,司法所组织专业心理咨询师定期对王某进行心理咨询,全面了解其心理特点的同时,为其提供倾诉心声的平台,使其负面情绪得到宣泄,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并及时疏导情绪,通过多次面谈改变其不理智信念,不断增强其自我控制能力,避免其出现极端的思想行为。

(四)加强教育学习,增强执法守法意识

对于王某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工作人员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组织学习《社区矫正法》《刑法》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等相关知识,促使其知法守法,时刻保持清醒,避免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链接就业资源,助其顺利就业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王某失业情况后,联合就业部门为其推荐合适的工作岗位,鼓励其放下对他人的戒备心理,接纳自我,积极准备面试。最终,王某在深圳某电业公司就职。工作稳定后,受委托的司法所人性化调整对王某的监管措施,让其周末到司法所进行当面报到及接受个别谈话教育,避免其因害怕耽误上班时间而出现情绪波动。

(六)参加公益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

在日常的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鼓励其多参加公益活动,使王某在志愿劳动中感受到自己的社会价值,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重新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通过对社矫对象王某进行心理疏导、监督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目前,王某的错误认知得到矫正,其思想认识有较大改善。正如王某自己所说,“这次经历让我学会了心平气和地处理事情和与人相处,我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太大,以后要冷静想办法解决所有困难,办法总比困难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可以公开择优购买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相关服务,也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帮扶,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初期大多较敏感,常常因自卑、自闭亦或心理偏激的原因不服从司法所的监管,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可通过个别教育、实地查访,及链接心理服务资源等方式,实时掌握其工作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积极引导其放下心中的包袱,矫正其错误认知,树立其自信,使其顺利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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