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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社区矫正机构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乌某开展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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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JXBF165707061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乌某,男,1985年11月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4月25日被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2022年5月6日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为2022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该社区矫正对象性格内向,沟通能力较差,但是能够积极配合执行地司法所开展相关监管活动,缓刑考验期表现较为稳定。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乌某原为新巴尔虎右旗牧民,经营自家6000亩草场,主要经济来源为畜牧业收入,生活较为稳定,但为了给付该案被害人经济赔偿24万元,乌某变卖了所有牲畜,将名下草场也租赁给了他人。没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乌某便带着妻子和刚出生的孩子开始为他人放牧维持家庭开支。

2022年6月初,乌某三个月大的孩子开始出现连续高烧症状,当地人民医院建议到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乌某向执行地司法所提交了7天的外出申请,根据疫情期间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执行地司法所向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申请,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及时作出准假决定,乌某于2022年6月12日带着孩子赴呼伦贝尔市就医。

在乌某外出期间执行地司法所一直与其保持电话联系,及时掌握其动态,期间了解到乌某的孩子被诊断为肺炎,需住院治疗,因治疗费用较高,乌某无力负担的实际困难。社区矫正机构主动作为,第一时间联系到乌某户籍地司法所反应相关情况。户籍地司法所对乌某户籍信息核实无误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苏木党委政府,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所的共同努力下,为其申请到了2000元临时救助金,帮助其度过了难关。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与乌某户籍地取得联系,向其如实反应了乌某的困难,希望今后能够在生产生活上对其提供帮助。当地领导也表示会积极帮助乌某,为其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目前乌某的孩子已痊愈出院,乌某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及时帮助表示了感谢。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对遇到暂时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

该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发现,主动作为,积极采取工作措施,为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燃眉之急,在做好严格依法监管,维护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的教育帮扶措施,将严肃的刑事执行与教育感化相结合,竭尽所能为其排忧解难,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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