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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对抢劫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实施个别化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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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JXBF165303220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4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南丰县,居住地广西省北流市。2001年被南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2月14日被南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患肝胆管细胞癌、肝内多发转移等疾病,于2021年11月22日被南丰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2月6号自行前往受委托司法所报到,考验期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1.排忧解难,切实解决身心问题。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李某表现出了明显的抵触情绪,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几乎没有任何交流,态度较为冷淡。据了解,由于远离妻儿和身患绝症,李某一直处于比较抑郁、封闭的心理状态,性格急躁焦虑,平时也不愿接触外界。为了缓解李某的精神压力和孤独感,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走访,通过拉家常的方式营造出轻松融洽的氛围,并以真诚和善的态度询问李某生活条件、病情恢复等情况,帮助他初步打开了心结。走访过后,我局将李某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受委托司法所所长则坚持不懈地跑社区、跑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当工作人员将低保证交到李某手中的时候,他流下了感动的泪水:“我以为我这种人是被世界所抛弃的,没想到你们全心全意地为我排忧解难,我一定要坚强地活下去,一定要好好地接受改造!”在工作人员的关心下,李某逐步消除了内心的各种不良情绪,并能够严格遵守日常报到、思想汇报、集中点验等各项监督管理规定。

2.加强教育,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在帮助李某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之后,工作人员结合他曾反复实施盗窃、抢劫的实际情况,做了进一步的矫情分析研判,认为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经济困难,难以负担高昂的治疗费用;二是远离妻儿,内心孤独寂寞;三是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为此,受委托司法所迅速调整矫正方案,并安排熟悉李某情况的居委会干部、县红十字心理救援服务中心的心理咨询师,先后为其提供“一对一心理辅导”,确保其心理状态平稳、思想积极阳光。同时,矫正小组还定期开展个别谈话和分类教育,通过介绍典型案例、解释法条、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专门向李某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法律法规,让他深刻认识到该类犯罪行为的显著特征、处罚标准和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了其服刑意识和法治观念。

3.无缝衔接,把关爱传递到下一站。通过数月的接触,司法所工作人员细心地发现,李某虽然已能够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但有时言行之中仍会流露出对远方亲人的思念。出于人文关怀,工作人员主动告知李某可按法律规定的流程向执行地司法所提交执行地变更申请书,并鼓励他重新拾起对生活的信心,勇敢地去和妻儿团聚。在收到李某的申请书后,我局及时与广西省北流市司法局沟通协调,按程序为李某办理了执行地变更手续,实现“人档”衔接双向执行到位,顺利地将“司法温情”延续下去。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既是一种刑事执行方式,也是一个教育、引导、重塑的过程。本案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针对李某入矫初期冷漠、抵触的心理,没有采取生硬、千篇一律的工作方法,而是巧妙运用真情实感的力量,通过办理低保、心理辅导、个别教育等手段,使矫正对象顺利恢复了健康的人格心态,能够较好地理解法律法规和配合司法所的管理。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理念,依法依规为矫正对象办理执行地变更手续,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真正达到了预防、减少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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