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对妨害公务罪社区矫正对象钟某某依法实施个别教育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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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XBF165121762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钟某某,男,1952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2020年12月3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于被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期考验期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2021年1月27日,钟某某前往清远市清城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入矫后表现和存在问题
1.钟某某因辱骂、殴打正在执法的交通警察被判妨害公务罪。入矫初期,钟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不主动汇报思想情况,不配合接受信息化核查和司法所管理。
2.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钟某某家庭和居住地村委会,了解掌握到钟某某性格固执偏激、脾气古怪、不听劝告、自我控制情绪能力差,亲属难与其沟通交流,对其意见极大,经常争吵。
(二)充分发挥矫正小组作用
针对钟某某存在的问题,受委托的司法所积极引导矫正小组成员充分发挥作用。一是加强对对钟某某教育帮扶和监督管理,遇事遇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汇报,确保钟某某不再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求;二是加强与钟某某沟通交流,摸清钟某某的性格特点、日常生活情况等,寻找合适的沟通交流方式,尝试建立起信任的关系,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融入家庭邻里关系。
(三)针对性开展个别谈话教育
综合考虑钟某某与家庭成员之间难以沟通交流和年纪较大、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矫正小组在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时,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谈心教育,尽量营造一种较为轻松、平等的氛围,使其感受到尊重和接纳,逐渐建立起信任;二是利用监狱延伸管教警察对其开展震撼式警示教育,增强其身份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严肃告知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各项监管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三是通过心理专业社工提供专业指导意见,运用结构式家庭治疗模式的治疗技巧,经常与钟某某聊家常,帮助其改变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方式,增强情绪控制能力,提升处理家庭问题能力,逐步改善家庭关系,恢复家庭功能。
(四)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经过一个多月的个别化教育,钟某某有了明显进步,一是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好转,能充分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和危害,树立正确的思维意识和价值观;二是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态度明显好转,按时电话报到和当面汇报思想,积极配合司法所进行信息化核查工作等;三是家庭关系改善,经矫正小组的教育和心理辅导,钟某某的脾气逐渐收敛,找到了与家庭成员之间和谐的沟通相处方式,亲子关系、夫妻关系有所改善。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现实表现等实际情况,对其实施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
本案中,钟某某因文化水平、家庭环境、个人阅历、法律意识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沟通能力、自我控制情绪能力较差,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钟某某实际情况和思想波动,立足监管、教育、帮扶,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矫正方案,帮助其走出困惑,调整好家庭邻里关系,促进其更好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