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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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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JXBF165050894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90年出生。2017年11月25日15时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左转弯时,与相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翼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小型客车乘车人张某甲当场死亡,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与其余乘车人张某乙、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查明,被害人张某甲系刘某某母亲,张某乙系刘某某舅父,刘某系刘某某女儿,袁某某系刘某某未来舅母。

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经审理,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针对刘某某的情况,经执行地司法所研究后,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刘某某所犯罪类型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通过观察、多方考证,刘某某并非法律意识淡薄,只是一定程度上心存侥幸,面对失去母亲的事实,刘某某心理上产生了严重的创伤,不爱与人沟通交流,回答问题总是低着头。针对这些情况,为刘某某制定了心理矫正方案,也是其接受矫正的侧重点。一是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活动,让刘某某首先认识到自己心存侥幸的意识是错误的;二是开展谈心谈话教育活动,通过“以情动请”的方式,让其重新认识自己,融入社会,建立起自信心;三是通过亲情关怀,与其家人沟通,生活中帮助其走出阴影,将悲痛化为前进的动力,用行动充实自己,家庭中担起应有的责任,社会中发挥自己的光和热,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人,最终让刘某某找到自己的人生价值所在,走出心理误区,解决心理问题。

二、“个性化”心理沟通,帮助解决心理问题

刘某某的学历为高等文化水平,犯罪前性格开朗、阳光热情,对朋友真诚有信,被他们称为“不倒翁”,面对任何问题总是乐观处理。但现在的刘某某面对失母的现实,悲痛难以自拔,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这种结果的发生,悔恨不已,有时女儿在家中喊“爸爸”他都恍惚的听不到。

面对这样复杂的情况,执行地司法所为刘某某制定了“个性化”心理沟通方案,通过“悲痛发声”让其彻底释放情绪后,再进行心理辅导。2021年11月,集中教育的主题是“感恩”,通过给矫正对象播放传统文化教育片的形式,让他们懂得父母的恩情重如山、“百善孝为先”、“树欲静而风不止 子欲养而亲不待”。观看教育片期间,刘某某多次留下泪水,自己仍然抑制感情的流露,教育结束后,执行地司法所让刘某某留了下来,站在他的角度,从失去至亲的痛苦出发,到振作起来担起身上重任。刘某某几次失声痛哭,最终,刘某某终于流露心声,表示悔恨不已,不愿意接受现实。

工作人员从多个角度谈了他应当振作起来,积极向上,告知其已发生的改变不了,但未来可以预见,前提是得努力争取,家里还有父亲、妻子、女儿等着看他阳光的微笑。刘某某听后说:“今天听了你们的话,让我悲痛的情绪得到了洗礼,真的谢谢你们,今后的路还很长,我会积极向上,做一个好儿子、好父亲、好丈夫、好女婿、好下属,不再让家人、领导担忧,请放心吧,我会做一个有用的人。”

三、开展“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社会服务活动

为了将教育矫正、心理矫正成果落实,执行地司法所组织开展了“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系列活动,到当地敬老院开展公益活动,刘某某每次都积极参与,认真肯干,笑容和汗水替代了他的悲伤,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认罪悔过,积极融入到了社会中。

【案例注解】

对刘某某实施教育帮扶的矫正措施,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4条、25条、36条、39条、42条等规定。通过对刘某某的矫正,转变了工作人员从单一的普法矫正观念转变成为法律、道德、心理相结合的综合矫正观念,真正的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落到实处,最终帮助矫正对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降低和减少再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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