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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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XBF164799669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女,出生于1967年12月,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2019年9月2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2019年10月,林某某在延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办理入矫手续后,便到受委托司法所报到。为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林某某与其丈夫(同为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后被公司辞退)共同经营着一家汉堡店。然而由于疫情原因,经营状况受到影响,收入大为减少,在一次例行思想汇报中,林某某向工作人员吐露了为此苦恼的心声。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帮扶及就业指导,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了解到林某某的困难后,矫正小组立即联合镇人社所、村委会相关人员,围绕解决林某某的就业问题展开工作讨论,最终制定出以“心理疏导+就业指导相衔接,矫正对象+工作人员相配合”为基本原则的个性化矫正方案。
一、展开心理疏导,缓和悲观情绪
心理健康是正常生活的必要前提。考虑到林某某对生活透露出的消极情绪,及过往为追求暴利而铤而走险的犯罪情节,矫正小组成员一致认为,需要立即对林某某进行心理干预,以防其产生重新犯罪的意图。矫正小组成员综合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对其展开分层次的心理疏导。首先,对其处境表示共情,告知其因疫情冲击,社会上许多行业都出现了经济危机,相信党和政府会帮助我们渡过疫情难关,以此消除林某某的悲观情绪。其次,溯本求源,帮助林某某找出犯罪的根本原因,使其改变错误认知,认识到犯罪本身的危害,没有不劳而获,只有踏实奋斗才有美好的明天。最后,与林某某建立深层次的信赖关系,鼓励其好好生活,帮助其走出心理困境,重拾生活信心,为后续就业帮扶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创新帮扶思路,打通帮扶路障
因为其身份特殊,就业机会减少。矫正小组在总结以往帮扶经验的基础上,力求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将就业帮扶模式由以往的“输血式”“灌输式”转变为“造血式”“启发式”,形成矫正对象“自扶”与矫正小组“帮扶”的双方合力。一方面,“帮扶先帮智”,针对目前汉堡店的经营情况,林某某与矫正小组成员展开沟通交流,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其认为可以从自身出发,采取改变经营模式、推出新品种、进行产品改良等措施,增加收入,实现“自扶”。而另一方面,“帮扶要帮实”。考虑到疫情的不确定性,矫正小组通过多次实地走访,联系就业平台,整合就业资源,在镇人社所的配合介绍下,为林某某争取到参加月嫂培训班的机会。最终,经过结业考核,林某某成功考取月嫂证,应聘市区家政一职,就业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矫正小组的“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回访机制,强化帮扶效能
为遏制教育帮扶“一阵风”现象,推进帮扶工作常态化,就业过程档案化,帮扶对象样本化,矫正小组与林某某保持密切联系,定期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跟踪记录林某某的就业状态;对于其工作上遇到的困难,在遵守《社区矫正法》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帮助化解。而对于其表现出的抱怨工作现象,适时展开就业心态教育,内容包括端正就业态度、合理制定就业预期、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等,并提醒其应该珍惜宝贵的就业机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依据以上规定对社矫对象林某某开展教育帮扶。
开展教育帮扶,不仅要综合考量社区矫正对象的性格特点,制定出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同时也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打好“自扶”+“帮扶”的组合拳,形成社区矫正对象与矫正小组成员的双向帮扶合力,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