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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对失火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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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JXBF164551709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1981年2月出生。户籍、居住地均为内蒙古扎兰屯市。因犯失火罪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2016年9月1日到司法所报到,后转至其他司法所,最后又转回原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李某与妻子孩子、年迈的父亲还有智力残疾的哥哥一起生活,在社区矫正之前为在外地打工,每月能有六七千元的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因失火罪被法院判处缓刑,李某无法外出打工,家庭收入锐减,而且因为烧毁了别人的林地,也需要进行赔偿,思想上十分沮丧。

李某入矫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他的具体情况,对李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李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对他因无法外出打工收入减少而沮丧的心情进行疏导。经过多次谈心谈话和社区矫正规定讲解、法律宣传,让他明白,判处缓刑至少让他可以在外边有一定的自由。而且一旦执行有期徒刑,他将在高墙电网下生活三年,不可能给家里带来一分钱的收入。针对他无法外出打工的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他,接受社区矫正不可以出扎兰屯市,但并不限制他在本市市区及各乡镇工作的自由,而且扎兰屯市虽然不大,但也有一些企业在招工,虽然工资不如外地,但加上农忙时请假回来种地,收入足够家用。  

李某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心理疏导及提供应对生活的办法,重拾了对生活的信心。李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通过自己努力应聘到了扎兰屯市的一家工厂,月薪也达到了三千多元,再加上自己种地,虽然累一些,但是李某的家庭经济收入有了保障。李某也说因为自己的疏忽触犯了法律,就要接受惩罚,而且正因为法律的宽严相济,对李某适用了缓刑,让李某能有机会陪在家人身边,这是什么东西也换不来的。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即将度过之时,也通过自己的努力,购买了一辆汽车,为自己及家人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也体现出社区矫正制度为社会治理提供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乡镇地区社区矫正对象除了种地为业外,也多有外出务工经历,一旦开始社区矫正,就禁止离开本市(县)辖区,收入降低可能会引起矫正对象心理出现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同时更要做好法律宣讲工作,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缓刑、假释、还是监外执行都是限制一定的自由,而一旦执行他们的实体刑,将会限制他们全部的自由,根本不可能打工赚钱,让他们转变思想,认识到社区矫正对他们而言来之不易。在心理疏导的同时,也可以为社区矫正对象留意在本县(市)务工信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找到工作,增加收入,进而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风险,保证社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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