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司法局 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武某某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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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JXBF167202324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武某某,女,200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2022年,武某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2022年5月27日,武某某到西盟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武某某被判刑后,主动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且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学习教育,表现良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谈话走访等观察了解到,武某某思想压力较大,意志消沉,主要表现为:犯罪前,性格开朗,人际关系良好,亲戚朋友都非常关心她;入矫后,情绪低落,自我内疚,感到失望,觉得自我形象低,不想与外界接触,害怕别人用异样的眼光来看自己。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武某某出生在西盟县,为家中独女,父母亲均为单位职工。武某某在某职业技术学院上学,暑假期间,到张某所经营的“御雅足道”足浴店从事记账工作。由于武某某正处于青春期,其生理和心理都在迅速成长,但并未成熟,感情丰富,思想活跃,对自己的期望很高。同时,武某某做事时常欠考虑,面对社会中的复杂认知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在明知“御雅足道”足浴店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张某工作,认为足浴店的事与自己无关,自己只是打工而已,自己的行为也不属于违法犯罪。
1.明确工作目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经过研究讨论,针对武某某的心理情况制定了三个目标,一是对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和道德文化的学习教育,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提升学法、守法、用法的主观积极性;二是积极关注武某某的心理健康教育,通过亲情帮教、教育谈话等方法,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协助其尽快适应并完成角色转变,从而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三是给予武某某参与公益活动的机会,鼓励其积极参与互动,同时,鼓励其与家人朋友要主动往来,提高自身的参与感。
2.加强教育引导。武某某毕竟青春懵懂,自主性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硬碰硬,对其更多的只能是引导性教育。一是对武某某开展针对性法律法规教育,如《刑法》《社区矫正法》等,同时,对其开展红色教育,从正面引导其思想道德、语言行为;二是要求武某某每周开展自学,将学习法律法规等内容形成学习笔记,交执行地司法所存档,并将每月集中学习的心得体会交司法所;三是鼓励武某某多看书学习,建议其买一些有关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书籍,通过学习认识并学会接受自己的情绪、压力等。
3.进行心理疏导。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分析了武某某思想负担过重的原因,认为武某某因犯罪从一名前途一片光明的大学生变为矫正对象,社会地位反差明显,心里难以接受这样的现实,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种深深的负罪感,较大的心理压力导致其对社会有一定的负面情绪;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都相当重视武某某的心理健康状况,多次到其家中走访,以朋友的身份,站在长辈的角度,从拉家常到交心畅谈,深入了解其家庭、生活、工作等情况,循循善诱,消除戒心,敞开心扉;三是从家访中了解武某某与家人相互之间的态度与看法,疏导其家人的情绪,注重亲情帮扶的力量,让其父母亲多给予关心关爱,帮助其顺利度过矫正期。
武某某从入矫时,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经过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的耐心沟通、积极关注、教育引导后,到现在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在工作中,能够正常与同事相处;在生活中,能够主动与朋友交流,逐渐消除了内心的自卑感,消除了对社会的戒备心,正确看待情绪、压力,较好地适应着当下的生活。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武某某入矫开始,便积极关注其心理健康,通过教育帮扶协助其应对社区矫正中出现的负面心理,使其尽快适应角色转变。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社区矫正对象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不仅要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动态,也要积极关注其心理健康,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都要制定有针对性且符合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因人施教,做到社区矫正精准化、专业化、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