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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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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XBF167083215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居住地上海市宝山区。2021年11月18日,吴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因吴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2022年9月14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吴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9月16日,吴某某到宝山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

司法所根据吴某某的犯罪类型、暂予监外执行原因、生活情况及人际关系等情况,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经矫正小组讨论决定,为其制订了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帮扶重点:加强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树立生活的信心,关注其身体变化状况,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生活、家庭情况。因吴某某已退休且患有严重疾病,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吴某某进行心理疏导,解决其家庭生活问题。矫正小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的谈话记录,并根据谈话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矫正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二)开展家庭支持系统帮扶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入矫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交谈了解到,吴某某与其妻子属于同案犯,其妻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已收监执行。吴某某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需要有人照顾,接受社区矫正后暂由其妻子的妹妹代为照料生活日常,但由于其妻妹居住地点与吴某某居住地较远,不便照料。吴某某的女儿因厌恶其父亲违法犯罪的行为,自判决执行后便与其父亲吴某某断绝联系。吴某某平日仅一人居住在10平米的出租屋内,房屋租金由其退休工资承担,生活环境杂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家庭温暖和社会归属感。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在平日里加强对其心理辅导,鉴于吴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且独自居住大部分时间无人照料,司法所与其妻妹取得联系,建议其妻妹将其安置进养老院,由养老院护工24小时照料其饮食起居。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同开展帮扶

听取司法所建议后吴某某的妻妹很快便与某养老院取得联系,但由于吴某某身份特殊,且患有糖尿病并发的牛皮癣,养老院对接收吴某某一直没有回应。司法所了解到情况后与养老院取得联系,联合矫正民警、司法所专职专干及矫正社工积极配合养老院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吴某某则由其妻妹带领去三甲医院出具无传染病证明。在与养老院交涉期间社区志愿者对独自居住的吴某某进行每日例行上门走访,疫情期间考虑到其行动不便,社区志愿者组织人员对其进行上门核酸检测服务,同时考虑到吴某某半侧身体麻木,家中独自用火存在安全隐患,积极帮其落实社区老年送餐到家服务。社区民警上门交代独居安全注意事项,对其进行相关教育。

(四)增进亲情沟通,强化家庭支持

在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及吴某某妻妹的协同帮助下,养老院通过了吴某某的入住申请,但是需要吴某某的女儿作为直系亲属签署养老院入住协议。司法所了解到吴某某与其女儿的关系紧张,在判决执行后几乎没有任何联络与来往,故多次对吴某某和其女儿分别开展面谈,了解彼此想法。通过面对面沟通交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告知了吴某某女儿其父亲现阶段的情况,劝导她能够重拾与父亲的亲情,谅解父亲所犯下的错误。并与吴某某沟通引导其主动与女儿进行联系,取得其女儿的原谅,最后其女儿签署了吴某某的养老院入住协议。通过改善家庭氛围,努力促使双方互相认同和谅解,进一步加强了吴某某的家庭支持系统。

(五)依法开展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小组的帮扶,住进养老院后的吴某某心理状态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由原本的自暴自弃变得更为乐观,言语交流间便能感受到其心情的改变;其能够主动与司法所进行沟通告知最近情况,主动将自己之后的打算和需求告诉矫正小组。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及矫正小组成员通过走访、排摸、教育、谈心等途径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解,从而发现他的重点问题是家庭矛盾以及生活自理,导致其缺乏生活信心,在矫正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对其进行相应心理疏导,让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更从实际问题出发帮助他更好的融入社会生活。

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在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针对不同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其进行精准帮扶、精准矫正。在坚持社区矫正原则的前提下,提高其自身适应能力,帮助其融入社会、融入家庭,让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在从“罪犯”转变为“社区矫正对象”再变为公民的过程更为流畅,为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添一份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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