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SJJXBF166752738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49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2021年1月21日,赵某某到涞源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摸清情况,找准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基础

通过审前社会调查及与赵某某本人、亲属、村干部谈心谈话,司法所了解到赵某某本人与其妻子长期生活在本县某村,其子长期外出打工,其女已经成家,在涞源县城长期居住。赵某某年龄较大,患有心脏病、腰腿疼、前列腺疾病等多种疾病,其妻子患有心脏病,家庭收入主要依靠农村养老保险及种地,经济状况一般。两人均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赵某某主要犯罪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法律理解停留在表面与惯性思维上,未能采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妻子及村委会表示在赵某某社区矫正期间愿意配合司法所各项工作。

(二)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制定针对性矫正措施

在赵某某入矫后,司法所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赵某某妻子及村干部组成的矫正小组,针对赵某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一是增强在矫意识。由于赵某某年龄较大,记忆力减退,矫正期间,司法所强化对其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加强《中华人们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其遵守好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平稳度过矫正期。

二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教育学习。赵某某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经审批,依法免除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公益活动。因此,司法所采用送法上门、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方式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通过走访谈心,消除其心里障碍,使其主动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通过多种方式监督管理。除按照分类管理要求进行电话与当面报告外,司法所采用定期上门走访、由其亲属与村干部对其生活、交往等情况进行反馈、不定期电话、见面抽查等方式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四是根据矫正对象需求,协调乡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其遇到的其他问题。2021年7月,赵某某妻子突发疾病住院,司法所了解情况后,一方面主动关心,减轻其思想负担,一方面为其送去慰问品、慰问金,用实际行动感化老人的心灵;2022年4月,民政部门进行养老保险社保核查,因农村养老保险金是赵某某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司法所积极与民政部门沟通,顺利完成核查手续;2022年10月,赵某某因病住院,司法所第一时间了解情况,为其送去慰问品、慰问金,目前正在协助其办理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

通过一年多的社区矫正,赵某某认识到了自身所犯罪行对社会、对企业、对家庭造成的伤害,也认识到了违法犯罪所带来的后果,法律意识明显提升。通过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让矫正对象既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又体会到了法律的温情。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老年社区矫正对象更是如此。其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对社会的认知等情况的变化都会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出更高的要求。

本案中,司法所在开展老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仔细研判,用心了解,用情感化,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再犯罪的因素,引导其从思想上改变,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