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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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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JXBF167229250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男,1991年1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1月10日被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2022年11月23日,林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工作人员通过对林某某本人、家人、邻里等开展实地查访,调查了解到:林某某性格内向、较踏实稳重、无不良嗜好、与家人邻里关系良好,失业,主要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犯罪;其案发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并积极地接受社区矫正。入矫后,林某某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悔改态度良好,表示会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相关安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一)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司法所针对林某某的综合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一是开展学习教育,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扫黑除恶知识,帮助其提高法治意识、树立身份意识;二是进行警示教育,通过讲解相关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而被收监执行的案例,使其更深刻地认识到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的严肃性;三是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心理辅导,监督其遵守相关规定,帮助其增加自信、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

(二)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司法所接收林某某后,与其进行了正式、深入地谈话,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织其学习了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其讲解什么是社区矫正,使其明确自己有义务接受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哪儿能去,哪儿不能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强调了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结合一些违反规定被给予处罚的典型案例,对其进行了警示教育,预防其重新犯罪,帮助其树立认罪服法的正确态度,做知法守法公民。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特点,组织其进行日常的个别教育及参加公益活动

疫情条件下,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法治意识,培养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司法所每月会按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个别教育和公益活动,林某某能够做到服从安排、按时参加、表现良好。

(四)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就业指导                

林某某性格内向,和同事、朋友、邻居能够友好相处,面对就业的压力,林某某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力感和自我否定情绪。针对这一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林某某开展心理辅导。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林某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使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和处境,是真心帮助他,使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产生信任,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增强了自信,从而能够正确面对困境。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就业指导帮扶工作,多渠道搜集招聘信息提供给林某某,鼓励其坚定战胜困难的决心,积极应试应聘,早日解决好就业和生计问题。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情况     

林某某的矫正小组,由司法助理员担任组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亲属及村民委员会包片干部担任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矫正小组成员密切配合矫正小组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关心林某某的生活和心理情况,注意其动向,防止其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           

司法所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邀请律师、相关志愿者对林某某围绕禁毒、扫黑除恶等专题以案释法进行个别教育。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每名社区矫正对象都是独特的个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用心去观察、分析,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制定出个别化的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对象也许会面临心理问题,要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采取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心理辅导、社会力量帮扶等措施,使其端正态度、改过自新,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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