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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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JXBF166753288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男,1990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2020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2021年1月6日,张某某到石龙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按照规定到所报到后,司法所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工作人员通过谈心谈话和实地走访,了解到其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所犯罪行没有正确的认识,有经济压力,急需找到一份工作,但工作技能不足,就业的选择较少,工资待遇较低。
(二)利用心理咨询师加强心理辅导
司法所邀请心理咨询师化解张某某的消极情绪:专注于自身生活,少受负面言论影响,和亲朋好友多交流沟通,适度适时适地释放负面情绪。通过定期关心了解其生活、思想变化,及时疏导自暴自弃的心理问题,扭转其错误的思想观念,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用积极向上的态度面对生活。
(三)加强教育学习情况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矫正方案,要求张某某每周到司法所报到集中学习,主要学习为《社区矫正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警示教育和道德教育,督促其每天线上学习,增强其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使其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自身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明白在监狱之外进行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从内心深处真正悔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司法所全面了解了张某某的就业意向、工作技能等,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联系,鼓励其参加就业招聘,张某某成功在我区某企业就职。之后,工作人员了解到其本领不足导致工作困难,主动与企业协调,鼓励其参加相关技能培训。之后张某某取得了起重工高级和钳工高级技能等级证书,每月稳定经济收入达到4000元。张某某逐渐改变了原来消极的生活态度,性格开朗了,生活自律,人际关系和谐,对未来充满了信心。
通过教育帮扶,张某某的心理状态得到了很大改善,能够主动配合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集中学习教育,还开导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管;张某某深刻认识到其违法犯罪带来的后果,增强了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日常中能够主动学法、懂法、用法、守法,避免再次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张某某的社会生存能力得到了提升,解决了其就业难题,保证了矫正质量,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本案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张某某的个人情况,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进行教育帮扶,通过对其开展心理矫治,加强法治、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其知法守法意识,帮助其实现就业,为更好的融入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