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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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XBF165709791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89年9月生,现住青岛市李沧区。2020年6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李某某妻子患有严重糖尿病,孩子有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后续治疗所需费用较高,家庭十分困难。为筹集孩子医药费,李某某铤而走险,受到法律的惩处。受疫情和被刑事处罚影响,李某某多次就业碰壁,在一建筑工地打零工,不稳定、收入低,对于家庭所处困境十分焦虑,有一定抑郁情绪且持续时间较长。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个别谈话,树立底线
入矫后李某某心结较重,对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充满防备心理,对自己所犯过错认识不清。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李某某的情况,成立矫正小组,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定期对李某某开展谈心谈话,了解其生活中存在的困难,掌握其思想动态,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矫正。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觉得自己主观上没有骗钱的想法,就是集资而已。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实例,以其违法行为为突破点,讲解其违法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端正其矫正态度,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底线。
(二)心理咨询,化解危机
面对个人和家庭困境,李某某有强烈的挫败感,抑郁情绪强烈。受委托的司法所针对李某某的情况,借助区司法局力量,将区司法局特聘心理咨询师纳入其矫正小组。心理咨询师在排除李某某自杀风险后,邀请李某某到其咨询室进行每周一次的心理咨询,化解其负面情绪,帮助李某某从内心深处了解自己,为李某某“赋能”。李某某在心理咨询师的支持下,走出情绪泥潭,重新有了再出发的勇气。
(三)亲情感化,触动心灵
李某某与家人关系良好,与妻子感情很深。受委托的司法所征得其妻支持,将其妻纳入矫正小组,依托李某某良好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开展工作,李某某在其妻的见证下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保证书。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与李某某妻子沟通,了解李某某思想动态,拟定下一步矫正工作方向。李某某在找工作过程中因其个人经历屡次碰壁,思想上钻了牛角尖,正是其妻先发现了端倪,与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沟通,合力开解李某某,并以李某某生日为契机打开李某某心结。
(四)定向帮扶,减轻负担
受委托的司法所考虑到其家庭困难情况,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帮扶,协助其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救助申请,在李沧区司法局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精准帮扶成立的“新明天”专项基金中为李某某申请到救助金1000元。对于其子先心病的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了解到此类情况属于红十字会救助范围,协助其明晰相关救助要求,填写资料。李某某之子最终获得红十字会救助并手术成功,这在生活上、心理上都极大减轻了李某某的负担。
(五)推荐工作,授之以渔
疫情当前,李某某的工作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李某某推荐了几个岗位,李某某也因自身原因未被录用。矫正小组一方面开解鼓励李某某不要丧失信心,另一方面动员李某某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提升个人价值感。李某某虽有反复,但终归能够积极面对困难。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李某某调整心态,脚踏实地,放弃一步到位的想法,先通过送外卖过渡,期间办理好网约车“双证”后开网约车谋生,目前收入尚可。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本案中,对李某某的教育帮扶是一个综合施治的过程,其复杂的家庭情况导致单一的教育手段起到的作用有限。社区矫正工作要尊重矫正对象的个体化差异,充分调动各种有利因素,因人施策,从而精准施策,最终取得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