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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闫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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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JXBF164316865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闫某,男,1983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临汾市蒲县。2019年12月,因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罪被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2020年1月14日,闫某到蒲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闫某原本自己经营石料厂,家庭条件较为富裕,当地人脉关系也活络。获刑后,巨大的社会地位落差,使闫某意识到自己的犯罪不仅给自身带来了名誉上的损害,更是给整个家庭的地位带来了损害,再加上妻子无业,两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家庭经济也相对紧张起来,这些变化使得闫某懊恼、后悔,情绪极度消沉。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受委托地司法所接收闫某后,采用个别谈话、走访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其成长历程、性格类型、行为特点和生活状况。

针对其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遵守制度规范松弛等特点,首先告知其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各项规定:一是要按时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二是纳入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按要求反馈;三是要遵守外出规定,离开蒲县必须经过审批;四是一类管理期间接受受委托地司法所每月两次实地走访调查。逐步督促其养成良好的纪律观念,不断提升法治意识。

(二)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在闫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建立起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家属三位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通过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承诺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职责,确保矫正小组的监管教育作用。矫正小组成员积极参与入矫宣告、日常报告、定期走访、谈话教育等,及时掌握和反馈闫某的思想动态、心理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发挥矫正小组的桥梁纽带作用,打好温情牌,借助亲情力量,使各项教育矫正要求、措施落地落实,有效促其融入社会生活、顺利回归社会。

(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闫某入矫初期心理压力大,不能面对犯罪后的现实状况,矫正小组针对性的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让闫某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心理测试,并及时与居住地的村委工作人员和其妻子联系,制定了相应可行的矫正方案。首先是对闫某进行心理教育,使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是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充分认识自己的罪行,确保从思想上接受社区矫正;其次,重点针对闫某的个人优势,加强教育培训,由被动变主动,解决其生活上的困难,让其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爱护,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积极面对困难,学会自我调整。

(四)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结合闫某的教育背景、生活经历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教育和法治道德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一是司法所定期督促其交回集中教育笔记和思想汇报,通过查阅他的思想汇报、观察他的行为表现,综合分析闫某的矫正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二是司法所对闫某开展个别谈话教育,面对面地与其交心谈心,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了解其真实想法与感受,以便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能够针对性的开展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三是丰富教育矫正内容,拓宽教育载体。将学习内容进行扩充,内容涵盖贴近群众生活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家庭美德、人际交往、时事政策等。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矫正期间,闫某到当地某洗煤公司就业。司法所及时与该公司领导沟通,在公司的帮助下对闫某进行社区矫正和监督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之闫某思想上的转化,其完全放下了心理上的障碍。工作中,闫某态度端正、轻装上阵,表现突出,展现出较强的协调以及领导能力,后被该公司委任为副经理。在集体学习时,闫某发现同时参加学习的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大部分都存在就业难的问题。结合他所在的公司就业情况,闫某向矫正小组提出建议,可以帮他们解决就业难题。经考察,并同该公司确认可行后,受委托司法所对闫某的这种社会责任感和担当行为,提出了表扬,并予以了鼓励。

闫某矫正期虽未满,但通过蒲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所、居住地村委和其工作单位的监督,针对其个案个性处理的办法,使闫某能够认罪悔过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并承担各项义务,重新树起生活的方向;同时其还能积极协调,帮助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截止目前,在闫某的协调下,该公司为3名社区矫正对象、11名安置帮教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不仅为他们减轻了负担,还对化解消极因素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蒲县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对不同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措施和方法上应当有所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中心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地教育帮扶活动。

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中心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定期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 生活等方面的帮扶需求,及时协调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帮扶措施。

社区矫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的目的是让曾经违法犯罪的人重新回归社会,进而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积极意义的人。要实现这一目的,有效的教育帮扶至关重要,必须让帮扶对象通过法律的学习,形成对社会规则的敬畏,自觉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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