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对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赵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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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JXBF166269201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赵某,男,1990年1月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居住地天津市红桥区。2022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2022年2月23日,赵某到天津市红桥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是一名90后,从河南老家来津打工九年了,经过多年的辛苦付出帮助家里在老家盖了房子,还买了车。他目前在天津一家饭馆打工,是一名资深厨师。赵某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认识比较深刻,在刑意识较强,司法所在对赵某监管中发现,赵某入矫后认罪悔罪,但是情绪非常低落,深陷自责无法自拔。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通过谈话了解到,赵某对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对未来工作生活感到迷茫,情绪消极。执行地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法治教育和专业心理疏导。工作人员经常与其谈心疏导,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准确掌握赵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警示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解开思想上的疙瘩,树立正确心态,矫正赵某的犯罪心理,使其能够遇事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到遵法学法守法。
(二)开展集体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开展经常性走访,密切关注赵某的动态,利用报到和走访,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通过谈话疏导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正确面对目前的处境和困难;引导其认清现实,在哪里跌倒,就要从哪里爬起来,才不辜负家人和社会的期望。通过多次的教育谈话和安排其观看针对性的法治节目,提高赵某的在刑意识和守法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和感悟对赵某进行教育,帮助其打开心结,敞开心扉,司法所还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了问卷测评,有针对性地进行面对面的心理健康辅导。
(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与赵某接触中发现,赵某一直强调,明明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还经常劝顾客,但是不知道怎么鬼使神差就违法了,怎么和家乡的亲属说,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一直困扰着他,在后悔自责纠结中走不出来。执行地司法所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克服疫情不利影响,通过腾讯会议在线方式,对赵某进行心理疏导。老师与赵某视频交流,谈心互动,为其讲解心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帮助赵某缓解紧张焦虑情绪,走出犯罪阴霾,引导其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重拾生活信心。通过与心理老师的沟通,赵某认识到逃避自责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要重新开始,积极阳光面对生活,回报社会,让家人放心。心理疏导不仅让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全面客观地认识自己所犯的罪行,做到反思罪错,也促进其学习如何科学应对心理问题,走好以后人生的每一步。
(四)组织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赵某在小区租住多年,社区服务意识比较好,邻里关系融洽,为人也很热心,经常主动在小区内清除小广告,把乱放的共享自行车摆放整齐。在执行地司法所和所在社区的组织下,赵某参加社区疫情筛查服务,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他的付出也得到了居民的认可。公益活动让他在潜移默化中自我反思,提高自身的责任感、荣誉感,促进赵某重树生活信心,更好地融入社会。
通过社区矫正,赵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责和迷茫心理消除,学法守法意识增强,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赵某按时报到,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本案中,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联合心理咨询师进行线上心理咨询,克服了疫情不利影响,拉近了时空的距离,排除了一些不确定因素。通过一对一的线上心理咨询,有针对性地设计谈话提纲,提高沟通效率,产生共鸣。心理咨询老师耐心细致,为矫正对象搭建倾诉交流的平台,帮助其逐渐减轻压力,放下包袱。
社区矫正对象是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司法所本着社会融入首先必须思想融入的想法,依靠矫正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整合社会资源,用理解,支持,帮助的理念,贯穿教育矫正全过程,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疏导,搬开矫正路上的绊脚石,让他们既看到刑事执行的威严,又感受到监督执法的温情,为他们安心改造创造良好的条件,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