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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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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JXBF165078572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3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滕州市,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08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患有重大疾病于2015年4月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2015年4月22日,张某到大武口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大武口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委托执行地司法所对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订个性化矫正方案

受委托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后,为其建立了社区矫正档案,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成立了包含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辖区民警、社区干部等在内的矫正小组,力求全面有效的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将其信息同步录入“宁夏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完善建立电子档案,通过信息化核查方式对其进行监管。由于张某身体状况不好,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司法所提交思想汇报完成月报到制度,工作人员便主动深入其家庭,了解张某的日常生活、思想动态、治疗过程等各方面情况;经大武口区社区矫正局批准免除其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每次通过家访对其进行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及个别教育。通过“闻其声”“见其面”“观其行”“警其行”“长其智”“慰其心”“知其行”“懂其心”等一系列监管措施,确保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思想稳定、活动范围正常、服从管理制度、心态积极向上。通过日常管理过程中的走访调查,掌握其第一手资料,同时将其相关情况及动向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

(二)协调落实医保情况

在与张某入矫谈话时了解到,其户籍在山东,一直没有在石嘴山市办理医保和社保,为了给张某筹集治疗费,其父张某某将山东老家的房子卖了,又向亲戚朋友们借了六万元,但仍然无法满足每周至少两次透析及相关治疗的费用;张某父母也均无固定工作,一家人在生活上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家庭经济生活存在很大困难。经过受委托司法所多方联系沟通,联合石嘴山市监狱、市区两级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向民政部门申请为张某办理了医疗保险,缓解了其昂贵的治疗费用所带来的经济压力,解决了燃眉之急。

(三)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受委托司法所还及时向大武口区司法局汇报,积极与街道、城管等部门联系,在多方沟通和努力下,最终为张某一家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申请了一个固定的摊位经营水果,张某一家有了较为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了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后又由于经营摊位需要用电,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供电所等相关部门,为其解决了摊位用电问题,但对于伍百多元的改电路费用及材料费,张某家依然无力承担。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将此情况向大武口区司法局进行了汇报,局党组会议研究,考虑到张某家的实际情况和困难,给予张某伍百元帮扶金,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危机干预

受委托司法所在走访中发现张某认为都是因为自己,父母不仅将老家仅有的房子卖了,还到处借钱给他看病,是自己拖累了父母,心理负担重导致张某消极、低沉。针对这个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张某家中走访,做张某的思想工作,与其谈心交流,希望他能安心治病,不要让爱他的家人失望难过。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疏导,张某逐渐放下了心理包袱。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在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张某帮扶,解决生活困难,排除他的消极情绪。张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病痛。张某只是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个例,通过对张某的监管和帮扶,我们积累了经验,在加强和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同时,多从生活、心理上给予他们帮助与关心,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工作人员的关心,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从而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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