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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依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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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JXBF164662233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78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2002年8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大理市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价值人民币三万元的财产。判决后王某某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4年12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3月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09年5月和2010年9月先后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11月因患病,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后转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服刑。

2013年1月经宁夏监狱管理局决定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2014年1月经宁夏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2015年2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5年2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2月15日,王某某被交付至红寺堡区司法局,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王某某矫正期间,因病情长期没有好转,父母年龄大且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等原因,亲属对其带有偏见,导致其心理状态不佳,心情时好时坏。针对王某某的特殊情况,入矫后司法所根据其心理特点、家庭状况、犯罪类型、遵守管理等情况制定针对性社区矫正方案,结合其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社区矫正方案,做到对其依方案实施分类管理,精准帮扶。

(一)“四举措”真心帮扶解困境

司法所走访了解到王某某家庭困境情况后,通过协调政府政策扶持、联络社会救助、亲属帮助带动和激励自足发展四个举措,坚持落实救助与鼓励帮助并行,解决其基本生活后顾之忧,让其感受到生活的希望。

一是主动协调村委会和镇民政,为王某某父母及本人落实了城乡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并享受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方面的政策扶持。

二是积极协调上报区司法局和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三是加强与其两个兄弟的沟通交流,联系社会爱心人士,提供帮助。

四是利用其住宅靠近省道车流量大的特点,鼓励帮助家庭经营小商店,同时发展养殖肉羊,提高家庭收入。

通过以上四个举措,有效解决了其家庭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二)“五条线”倾心疏导强信心

王某某病情长期没有好转的迹象,让其心理极度消极,在日常中表现为不愿与人交流,把自己封闭起来。鉴于王某某的心理状况,司法所整合多方资源,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者激励、家庭亲属感化、社会志愿者引导、村(居)委员会扶志、心理专家疏导的“五条线”心理矫治方案。

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性的通过拉家常,讲述自己的成长经历,以及嘱咐病情鉴定医生讲述医学科学发展和医学奇迹,告知其病情并不是没有恢复的可能性,激励增强其生活信心。

二是动员家庭成员多与其沟通交流,让其感受家庭的关爱之暖,从而触动其家庭责任心。

三是鼓励社会志愿者开展帮扶,讲述社会上残疾人自足发展故事,引导其树立自足发展的意识。

四是村(居)委员会经常性开展扶助发展政策宣传,邀请村上致富带头人传授养殖技术,帮助其消除顾虑,增强干事创业的信心。

五是协调邀请专业心理医开展心理讲座和一对一心理疏导,祛除了消极负面思想。

目前,通过“五条线”倾心疏导,王某某重拾了生活发展信心。

(三)“六必谈”交心教育促转变

王某某虽然眼睛看不见,但是司法所在教育上不但没有松懈反而更加重视,针对其特殊情况申请减免了公益活动和集中学习教育,制定了“六必谈”交心教育,采取每月走访和电话上的个别教育,紧盯重点问题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促使其在思想和行为上大转变。

一是入矫时必谈,注重了解情况,以便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教育其认清现实,积极接受矫正,认真悔罪。

二是发生重大变故、思想波动时必谈,注重心理健康教育疏导,消除情绪波动,教育其正确看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应对。

三是遇到困难时必谈,注重了解具体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指导解决,保证正常生活,让其感受关爱,对生活充满信心。

四是受到奖惩时必谈,针对其连续两次未随身携带信息化核查手机,依法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同时讲解管理法规,告知其违反管理规定必受惩处,让其感受法律法规威严,时刻警示自己,避免被收监再次失去自由。

五是请假外出时必谈,告知遵守外出监督管理规定,注意安全,按时汇报并返回销假,时刻牢记无法外之地,预防脱漏管。

六是发生矛盾时必谈,教育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遇到矛盾理性处理,及时汇报,寻求工作人员合法合理化解。

通过“六必谈”交心教育,司法所还在教育时穿插政治教育、爱国教育、红色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等内容,对其开展全面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道德素质、社会适应能力和悔罪意识。目前,王某某能正确面对病情,按时提交病情鉴定,认真履行矫正义务,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管理。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二)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因入狱导致家庭破碎,服刑时身患双眼视神经萎缩而盲,父母年迈且患有慢性疾病,家庭困难无固定收入,导致情绪低落、意志消沉,对生活丧失信心,不仅不利于个人及家庭稳定,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面对此情况,司法所制定并适时调整矫正方案,积极协调民政、社区、亲属、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从“加强扶困扶志、强化心理疏导、引导教育转变”等方面落实精准教育帮扶措施,用心用情帮助王某某解决生活困难,倾心疏导心理困境和负面思想、交心教育转变思想认识和行为,最终走向自我发展,对生活充满憧憬,严守法律法规,思想认识和行为得到转变,教育帮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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