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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对诈骗类社区矫正对象康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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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XBF168109292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康某,男,1978年8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奉贤区。2020年6月,康某因诈骗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2020年7月10日,康某被上海市奉贤区社区矫正机构正式纳入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集体教育

自康某被纳入社区矫正后,受委托的司法所从宣传社区矫正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内容,增强康某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让他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对于所犯罪行的认识,引导其多学习了解法律相关知识。法制教育中以社区矫正意识和认罪服法为核心,明确其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和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端正其社区矫正态度,认真反省其犯罪行为对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同时,针对康某的实际情况,加强其反诈骗方面的学习与教育,在日常沟通中也时刻提醒康某不要再抱有侥幸心理不劳而获,引导其认真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二)开展个别谈话教育

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康某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到康某的家庭状况,且在与康某交谈中发现其对自己的一些情况表述不是很清楚,前后诉说情况有出入,警惕性比较高。通过谈话还了解到康某目前主要想还清欠款以减轻家庭负担。

(三)开展就业指导帮助

康某在被纳入社区矫正时是待业状态,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就业、帮扶政策上的引导。其后康某找到一份工作,但因收入不高辞职。受委托的司法所了解到其辞职的情况后,引导其端正工作态度。目前康某主要从事顺风车工作以及电子烟的生意。司法所针对康某所从事的顺风车工作,在日常教育中增加了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引导家属参与教育帮扶

在康某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参加“家属学校”活动。司法所通过选派民警授课、司法所座谈的方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家属详细了解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社区矫正日常执法和教育矫正工作开展等情况,增进社区矫正对象家属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同时,司法所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对象家属参与教育帮扶工作,引导家属与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建立互信关系,使家属能真正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粘合剂,为共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度过矫正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三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本案例中,对康某的教育帮扶取得的成效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注重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这是转变社区矫正对象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对社区矫正对象以诚相待,帮助其重塑正常的社会人格;三是重视社区矫正对象的亲情支持和引导,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及家属开展“家属学校”活动,借助亲情的力量激发他们的转变动力。通过实施个性化的教育帮扶,切实帮助他们找准思想症结,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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