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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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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XBF167878435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56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崇明区。2020年9月11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2020年9月27日,张某到崇明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执行地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与张某个别访谈接触中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触犯法律法规后,内心对家人非常自责,但又感觉自己也是受害者;2.张某为退休人员,妻子身患重疾,目前在家照顾妻子;3.该案受害者经常找张某,要求赔付损失;4.张某的子女也因张某的劝说,投入相当数量的资金,损失约六十万,其子女怪罪张某,因此家庭关系紧张。

综合上述情况分析后,司法所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1.张某对此次犯罪抱有无辜的心态,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司法所对其开展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2.由于张某妻子患重疾,司法所积极与其所在的村居进行沟通,了解其是否符合享受相关政策,缓解医疗支出;3.针对张某存在焦虑情绪,司法所邀请选派民警通过专业手段缓解其负面情绪,同时传授给他一些管理情绪的方式方法;4.安排工作人员、资深调解员组成矫正小组,帮助他修复社会关系。

(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张某入矫后,均能按时参加每次集中教育学习,在张某参与的集中教育学习中,有4次课题是涉及法律知识的。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张某对法律法规有了较清晰的认识,具备了最基本的守法意识。针对张某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识不足,司法所专门邀请选派民警约谈张某,通过专业人员的介入,分析了立案标准、构成特征、构成要件等,引导他正确理解罪错案由,不再有抵触心理。

(三)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等情况

张某入矫后,工作人员发现其焦虑情绪较为明显,一方面是此次事件对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还要承受来自家人、亲戚、朋友的责怪,心理压力大,情绪也较反复。因此,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耐心的心理疏导,帮助其找出此次犯罪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自己不端正的投机取巧的获利心态,且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触犯了法律底线,教导其正视过去,着眼未来,好好接受教育矫正,鼓起勇气积极向前看。同时,司法所定期对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舒缓压力,传授情绪管理方法;不定期邀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对其提供一对一的心理辅导,用专业的服务为其排遣心理健康问题,疏导不良情绪,恢复心理健康。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着力开展矛盾化解情况

张某案发前,在公司内从事业务员工作,为了提升业绩,他在周边村民中吸纳了不少存款。案发后,多名受害者一直未拿到退款,因此以钱款通过张某打入公司为由,到张某家讨要钱款,期间言语激动,使得张某妻子的病情反复,甚至报警处理。为此,司法所邀请了法律顾问,主动介入此次,从刑事案件退赔制度的角度,向受害者阐明了相关法律知识,受害者表示认可。自此,受害者再未对张某提出个人赔偿的诉求,张某也对司法所表示了感谢,在日常表现中更加积极。

(五)结合矫正对象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帮扶,修复其家庭及社会关系

张某判刑后,他的子女几乎断绝了与他的来往,他本人的朋友、亲戚怕卷入家庭是非得罪任何一方,都对他表现出了明显的疏离。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邀请人民调解员走访张某子女,说服他们理解和接纳张某。经过多次工作,张某子女的态度有所改变,对立情绪有所降低。张某的朋友、亲戚也逐步转变了态度,表示愿意与张某正常交往,为张某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关心。这些变化教育感动了张某,对未来生活的信心明显增加,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显著提高。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养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一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矫正,除了严格管理外,更应因人施教,尤其是针对有家庭矛盾的人员,要结合实际,制定“个别化矫正”。在生活、工作上遇到困难时,做到对其真情帮扶,真心感化,消除其潜在的监管隐患,彻底打开其心扉。

二要整合各种行政资源。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整合其它部门、社会各界的资源,积极引导他们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解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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