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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8-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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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JXBF168993130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男,2000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朔州市应县。2021年3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 2022年4月9日止。2021年4月12日,刘某到应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刘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扎实做好信息核实登记,坚决把好“入矫关”

2021年4月12日,刘某按时到应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履行报到手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身份证件、户籍、居住地等信息进行了核实,组织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采集其面部、指纹和声纹信息,为刘某下载安装“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手机端软件,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其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依法委托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综合考量现实生活状况,制定科学矫正方案

2021年4月13日,刘某到受委托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综合考量刘某的现实情况,成立了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教师、家属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并逐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责任书,要求成员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共同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经调查了解,刘某为在校大学生,一直处于求学阶段,缺乏社会阅历和经验。作为青少年,其心智仍未完全成熟,价值观和人生观尚未成型,家庭和校园是其主要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家庭或学校的教育对其心理和行为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应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矫正小组成员意见,为刘某制定了针对性、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一是坚持社区矫正与学业并重,依法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二是加强日常督促履行,建立良性亲子关系;三是合理纠正不良思想认知,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四是熟悉掌握身心特点,强化心理教育矫治;五是有效整合优势资源,重塑社会支持网络。

(三)坚持社区矫正与学业并重,依法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2021年4月15日,刘某向受委托司法所提出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为了既能兼顾刘某的学业,又不影响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先为其办理了请假外出手续,外出期间密切观察其在校活动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学校的入学证明。经过严格审核,刘某出行目的地和出行路线明确、固定,出行时间、频次明确,为确保其就学需求应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批准刘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期限为六个月,同时协商刘某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协助管理。为了不影响刘某的日常学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其学校课程安排情况,对刘某实行每日签到不少于两次,每两周到就读学校所在地司法所报到一次,每两周接受个别教育和心理疏导一次,应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受委托司法所每两周对其点名一次的特殊管理模式,并减免其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体教育,由学校老师监督其积极参加学校的公益活动和法治与道德教育。

(四)加强日常督促履行,建立良性亲子关系

刘某父母虽然内心“望子成龙”,却采取了“棍棒式教育”,对孩子的关爱较少、斥责较多,给刘某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加上日常生活中与刘某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刘某经常在网络上寻求心灵上的慰藉,疫情期间在网络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刘某作为在校大学生,人生尚未独立,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于父母的教导,良性的亲子关系对其思想矫正和行为矫正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对刘某父母进行家访,针对刘某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督促刘某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义务,同时多花时间了解刘某的日常起居与学习生活,给予刘某足够的关爱与呵护,成为其精神上的支持与后盾,努力修复其因家庭教育不当导致的心理障碍。

(五)合理纠正不良思想认知,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刘某虽然对其所犯错误认识到位,表示今后不再犯错,但是鉴于当今网络诈骗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且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为刘某对网络犯罪的各种表现形式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各类陷阱并不了解,很有可能因交友不慎或者被人利用再次犯罪,此外刘某经历了此次事件后,一直不敢上网,甚至是微信转账都心有余悸。为此,工作人员专门对刘某进行了“反诈防诈”专题法治教育,把网络诈骗的特点、手段、表现形式和对社会的危害以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一一列举,用典型案例教育刘某如何树立安全意识、如何掌握防骗的基本手段、如何养成良好的信息生活习惯。通过个别教育,刘某对网络诈骗有了全面的认识,防范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并表示今后一定会远离网络诈骗,坚决发现和举报网络诈骗行为,认真完成学业,做一个健康阳光的大学生。

(六)熟悉掌握身心特点,强化心理教育矫治

作为青少年的刘某,容易敏感冲动,自尊心较强但心理承受能力较弱,自制力也较弱,一方面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犯错,但另一方面由于性格和心理仍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因而易于通过教育实现矫正目的。大学教师作为其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这样不仅不会让其产生陌生感和恐惧感,而且会更容易了解其心理动态,由在校教师定期对刘某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对其不合理行为及时干预,帮助其疏解不良情绪,建立良好的心理状态。

(七)有效整合优势资源,重塑社会支持网络。

充分发挥大学校园专业人才多、优势资源广的特点,吸纳高校的法学教师、心理学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为刘某量身定制法制课程,另一方面为刘某进行心理辅导。考虑到刘某交友少、喜欢独处的性格特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注重与刘某所在学校的配合,强化与学校教师的日常联系,共同引导刘某积极加入志愿者团体,参加校内社团活动、公益活动、爱好兴趣小组等,扩大其社交范围,让其融入积极正面的同龄人团体中,潜移默化改善其心理状态。同时密切关注其社交动态,发现其与以往不良分子和不良团体之间频繁交往和联系时进行及时阻止干预,积极构建积极健康的人际环境,为其重新融入学校生活提供良好的支持。

据了解,2022年6月,刘某按时修完大学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顺利毕业。目前就职于一家自媒体公司,从事网络宣传工作,还时常与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保持联系,自己感慨到:“如果没有这段难忘的经历,自己不会有如此大的成长和蜕变!”现在的刘某遵纪守法、履职尽责,还成为了“反诈”宣传能手,展现出了积极向上、回归社会的决心和勇气,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社会发展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在校学生身份,依法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实行异地协助管理,既有效进行了监督管理,又兼顾了学生学业,体现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并重的本质。通过积极动员家庭、学校及社区等多类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和措施,让社区矫正对象充分感受到来自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关爱和教导,帮助其纠正错误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从而达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目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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