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胡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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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JXBF168629231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胡某,男,1974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荣昌区。2022年2月18日,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2022年3月1日到荣昌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日常交流发现风险苗头,及时开展教育帮扶干预
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胡某日常交流中发现其与前女朋友樊某存在财产纠纷,双方恋爱期间,胡某花费了数万元,但在樊某回四川老家后,一直不与胡某联系,现在人财两失,产生抑郁情绪和自杀念头。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一边安抚疏导胡某情绪,一边与樊某联系,希望樊某出面稳定胡某情绪。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会同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走访,劝导胡某女儿做好其父亲的情绪疏导工作,使胡某能够从情感上得到依靠。虽经多方做工作,但胡某的负面情绪并未得缓解,且其情绪逐渐极端化,多次扬言要杀害樊某。司法所立即将情况通报街道平安办、公安派出所、社区等部门,在继续做好胡某情绪疏导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胡某的协同管控,防止其做出过激行为。
(二)时刻关注社区矫正对象动态,及时帮助其悬崖勒马
胡某出现扬言报复行为后,司法所将其列为重点人员进行关注,持续多天入户走访,希望能教育感化胡某。但是胡某执迷不悟,2022年3月18日早上,胡某乘坐网约车不假外出至四川省成都市寻找寻找樊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很快就发现胡某了不假外出的情况,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上胡某,一边与稳定其情绪,一边向成都市警方报警。同时,荣昌区社区矫正机构掌握情况后,安排人员前往成都市查找胡某,最终,配合警方在樊某居住的小区楼下将胡某找到,避免了极端恶性事件的发生。当天下午,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樊某归还了部分财物,胡某也承诺不再纠缠。当天下午,工作人员将胡某带回,随后,司法所立即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并向其郑重阐明了其违反规定的后果,使胡某认真悔悟,诚恳认错,自愿接受了处罚。
(三)结合矫正对象家庭情况,帮助落实临时救助
司法所认真分析此次胡某的极端行为,认为主要是其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受财产损失造成的。为帮助胡某安心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根据胡某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积极衔接民政部门,指导胡某申请困难救助,帮助其在矫正期间先后四次得到临时救助金共计2000元,使其经济困难情况得到缓解,安心接受社区矫正直至期满解除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会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