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11-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JXBF166607410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男,1981年9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静安区。吴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2020年5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进行社区矫正入矫宣告,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通过交谈,建立专业关系

吴某在驾车途中因疏于观察,撞倒公司园区内的清洁工,清洁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吴某因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后吴某的情绪十分低落,吴某判刑前收入稳定,年薪近40万,社会地位较高,事发后吴某丢了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心理落差较大,且家中岳父母身体较差还有两名子女需要抚养教育,经济压力巨大,这也是导致孙某情绪低落、心理产生落差的主要原因。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吴某交谈了解其对于此次案件的想法,吴某多次谈及该案件已成为自己人生中的污点,现在真是后悔莫及。通过多次面谈,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了吴某对于整个事件的看法,吴某勇于承认自己的过失,但是对于交通部门的认定一度不能理解,对于整个事件吴某从心理上存在芥蒂到认清事实。

(二)舒缓情绪,缓解压力

吴某坦言,自己曾经也是领导职位,每年收入有几十万元,现如今,该案件让自己的一生中存在了不可抹灭的污点,内心便产生了自卑和失落,认为对不起当事人,也对不起自己的家人。本次犯罪同时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首先导致了自己工作的丢失,面临重新找工作的问题;其次还要承担巨额的赔偿。由于事故地点位于单位内部道路,并非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理,而由派出所管辖,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并非交通肇事,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吴某需承担100多万元的赔偿。

在事情发生之前,吴某和妻子之间的相处十分融洽,偶尔被妻子叨念两句也能自己消解,现无法听取妻子的唠叨,对于妻子的责怪,吴某也只能自己默默承受。司法所工作人员劝慰吴某既然事情已经发生,那也只能往前看,毕竟夫妻多年能走到现在也不容易,回去好好陪陪妻子,妻子也是心里烦才会唠叨的,希望夫妻之间相互理解。通过面谈,工作人员了解到吴某夫妻关系状况,也了解了吴某内心苦闷的原因,吴某能够将自己内心的痛苦诉说给工作人员和妻子听,说明家庭之间已经建立了信任的关系。

(三)普法教育和在刑意识教育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法治教育,通过对其开展法律知识的详细讲解和社会影响进行分析,使其初步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虽然没有主观行为,但客观事实已经存在。随后工作人员安排吴某参加形式多样的项目活动,帮助吴某减压。同时,对其加强在刑意识教育,根据上海市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告知其要按规定进行每周报到,强调不得擅自外出,不得变更居住地,每天按要求完成app点名,吴某均能较好的完成各项规定。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

司法所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吴某的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包括联合辖区内的综治部门、社工站等,有计划地对施某某开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反诈骗宣传、公民道德、时事政治、心理教育等教育学习,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并通过组织社区服务,帮助其更好的融入社会环境当中。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在思想上虽然接受了这次案件的事实,但内心仍然有所排斥,从最初的内心苦闷无处排解,到后来愿意向工作人员吐露自己心声,内心苦闷有宣泄之处,使得吴某失落的情绪有所好转。吴某及其妻子都转变了彼此之间的沟通方式,夫妻关系在往好的方面发展,吴某的矫正效果有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在矫正小组成员的教育帮扶之下,吴某的生活渐渐走上了正轨。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