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应某诉昆明某医疗美容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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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LGLD154173280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4日,应某在昆明某医疗美容公司员工的怂恿下,通过手机APP向广东某银行申请了一笔金额为48800元的医疗美容贷款。医疗美容公司员工向应某保证,只需将美容公司开具的整形门诊收费处置单传真给银行,并由银行工作人员向应某进行确认后其就可以顺利拿到贷款。应某当日同意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6年11月17日,应某仍未收到贷款,遂联系医疗美容公司了解此事。公司工作人员改口称扣除各项手续费后,应某仅可拿到6000元贷款。应某深感上当受骗,当即答复自己不要这笔贷款了,请工作人员将贷款退回银行。工作人员劝说应某,称如果其不要这笔贷款,可按如下方式处理:贷款由医疗美容公司留用并打入公司帐户,公司自行偿还本金和利息。工作人员向应某保证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时该笔贷款也不会影响应某的个人征信。在工作人员的一再恳求下,应某确认该笔贷款实与自己无关且不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后,同意了该公司的请求。
2017年4月,应某突然接到广东某银行的催收电话,告知应某其在该银行的美容消费贷款已经逾期,要求应某尽快还款。应某此时才了解到医疗美容公司在支付了三期利息后再也没有归还过该笔贷款。同时,银行将该笔贷款的迟延还款记录列入了应某的个人征信,导致应某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的一笔房屋抵押贷款也受到严重影响。事后,应某多次找到医疗美容公司协商还款事宜,均遭到无理拒绝。应某遂选择报警,警方称本案并不属于金融诈骗,建议应某寻求其它维权途径。
穷尽方法依然维权无门之后,应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医疗美容公司归还其贷款本金、利息、平台管理费共计45628元。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不规范金融借款行为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医疗美容公司是否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了不当利益,并造成了应某的损失。医疗美容公司是否应当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应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是一方受有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显然,本案中医疗美容公司在推荐贷款时刻意隐瞒了关键信息,骗取应某信任,诱使应某向银行贷款。该笔贷款实际上被医疗美容公司取得并使用,应某从来没有取得、使用过该笔款项,却要承担该笔贷款的还款付息义务。同时,医疗美容公司也并没有向应某提供任何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该笔贷款应为医疗美容公司不当得利,其有责任向应某返还,并归还应某由此支付的利息及平台管理费。
【判决结果】
代理律师在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并告之其法律上的严重后果后,医疗美容公司同意一次性赔付应某58287.72元款项用以归还银行贷款,该金额比起诉金额高出近13000元,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了权益,本案最终通过庭外调解原告方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
【裁判文书】
(2017)云0103民初6498号
【案例评析】
一、 选择案件突破口
本案中,应某与某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借方与贷方。银行为规避风险,要求应某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后我们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了解到,该笔贷款并不是直接向应某发放,而是由该银行的合作方——即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先汇入北京美分宝科技有限公司帐户中,再由北京美分宝科技有限公司将此笔贷款转入医疗美容公司帐户。应某欲获得贷款,还需与即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另外签订《金融信息居间服务协议》,并收取应某相应的利息和平台管理费。层层转贷之下,应某所承担的费用不断加重,而这些关键信息医疗美容公司都对应某刻意隐瞒。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金融借款纠纷的角度来入手解决本案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应某没有保存其签署的合同原件,以此主张权利很有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尴尬局面。其次,目前法律对于金融信息居间服务的规范尚不到位,存大较大自由裁量空间,诉讼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很显然,与之相比,医疗美容公司不当得利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从不当得利纠纷这一角度入手,能够更好的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二、 庭外谈判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没有保留合同原件,律师仅能调取到电子版《个人借款合同》,且该合同上未显示银行公章,证据证明力较弱。因此,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律师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庭外沟通和谈判。在沟通中我们发现,医疗美容公司担心走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会带给其带来负面影响,对于诉讼较为抗拒。为了更快更好的解决争议,我们运用法律知识、谈判技巧多次与该公司进行谈判,最终圆满完成了当事人的委托,成功达成了当事人的诉求。
【结语和建议】
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纷繁多样,有时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解决问题。此时,如何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更为优化的案件突破口就显得尤为关键。这种选择和把控的技巧,需要律师长期的实践经验积累。
另外,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谈判因其灵活快捷、便利务实的特点,正日益成为当代社会中与民事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作用的重要社会机制,深刻影响着整个纠纷解决体系的面貌。谈判与诉讼相较优势明显:可以节省时间、节约成本、减轻诉讼结果不确定性带来的压力。因此,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应该转变“遇事必诉”的陈旧观念,注重培养个人的谈判沟通技巧,即使在提起诉讼后,仍要寻找机会通过谈判达成庭外和解或者法院调解协议,帮助当事人达成诉求。
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在有借款需求时能够选择更合法合规的借款途径,避免陷入此类纠纷。如遇此类纠纷,也应当尽量保存好原始证据,并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