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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牛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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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XBF165646622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牛某,男,1993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阜阳市,居住地为上海市杨浦区;2020年8月,牛某因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起止日期为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牛某后,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通过开展入矫教育,强化其法治意识,告知其遵纪守法,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遵守请假、居住地变更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专职干部、矫正民警、社区民警、矫正志愿者、工作人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对牛某开展初期矫正,并引导其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牛某犯罪事实清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其在思想方面一直不愿面对现实,认为自己很无辜,是由于对方在言语及行为上的挑衅才导致如今的后果,并且认为一年的刑期太长;另一方面,由于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不了解,牛某比较排斥与抵触,觉得自己在工作中是管理高层,担任的是有身份和地位的职位,有绝对的话语权,从来没有处于现在的状态,故每次进行谈话都有所抵触,很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矫正小组成员根据牛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目标是帮其增强法律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防止重新犯罪,帮助其顺利渡过社区矫正期。

(三)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牛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良好,由于工作原因虽与家人两地分居,但家人感情维系网稳定,感情较好,由于牛某目前处于社区矫正期间,故父亲及其女儿会定期来上海看望他,每周都会视频聊天了解近况。亲情能给予牛某在情感上的支持,家人对此次事件表示谅解并给予接纳。但牛某很担心女儿会知道自己这次的判刑,从而影响到孩子的学习。虽然与父母关系良好,但自己“好面子”,总担心自己的本次判刑家人会对自己有看法,给自己的心理带来很大压力。

矫正小组成员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不因其过去种种而对其有偏见和先入为主,而是静心听牛某对事件的阐述,从中了解牛某真实的想法,给他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去回归和宣泄,慢慢的取得他的信任。通过工作人员及社区民警对牛某的法律条款的讲解及法律知识的教育,运用尊重、不批评等专业方法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讲解,增强其法治教育及在刑意识。    

(四)对社区帮扶对象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矫正小组成员积极拓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分类教育,实现对牛某全方位渗透的教育矫正,逐渐培养其法治意识。司法所和矫正小组成员在牛某进入社区矫正后与其多次沟通,通过运用心理社会治疗的模式,来缓解牛某的情绪,通过对牛某讲解自己的工作内容来获得其认可,使其放下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敌意,愿意接受对其的帮教,建立专业关系,增强其法律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重塑信心防止重新犯罪,帮助其顺利渡过社区矫正期使得社区矫正工作能得以开展。在社区方面,居委干部表示牛某在社区内表现稳定,能参与到小区的事务中来,情况稳定。在家庭方面,牛某的父亲表示,目前牛某与女儿关系良好,并且牛某准备等女儿大些了再将其此段过往告诉孩子,以自身为例引以为戒。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2021年河南水灾期间,牛某组织其公司成员筹集赈灾物资,并亲自送至河南新乡红十字中心,并且牛某在抗疫防疫期间积极动员其公司工作人员接种疫苗,配合防疫工作顺利进行。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从牛某的个案中可以看出,个性化教育帮扶、适应性帮扶政策,对顺利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初次与牛某接触到与牛某逐步建立稳固的专业关系,是一个磨合、挑战、给予信任和被信任的过程。通过多次谈话,潜移默化的改变纠正牛某原先畸形的思想,正面引导正视过去,走出阴霾,服从管理,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积极寻找社会资源并整合资源给予最大化的帮助、开展专业的心理辅导,都可以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信心,建立家庭成员间的联结,强化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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