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对社区矫正对象崔某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SJJDGL164637943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崔某,女,1981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安达市。2021年11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同时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不得从事销售保健食品活动。2021年11月12日,崔某到安达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崔某入矫后,执行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女干部、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同时,安达市社区矫正中心为崔某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内容以及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被剥夺及限制行使的权利;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宣告了崔某在矫正期间被禁止的事项,重点是禁止从事销售保健食品及相关活动等等。通过宣告,进一步强化崔某的身份意识和规矩意识,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二)执行禁止令情况

为帮助崔某认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重要性,更好地执行禁止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组织崔某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还针对崔某的特殊情况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此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聘请了心理咨询师为其心理辅导,疏解崔某心中的疑虑和问题,使其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 

(三)执行禁止令日常监管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崔某制定了《禁止令执行方案》,对禁止从事的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的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予以明确,并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副主任、其家庭成员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采取计分办法对执行禁止令的崔某进行考核,每周进行一次小结,每月进行一次评定。在信息核查和日常监管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采取线上线下并行,通过手机定位核查其外出轨迹,及时了解崔某所在位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家庭走访,具体了解核实崔某的相关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记录崔某电话汇报内容特别是遵守禁止令情况,做到核查无死角,情况全掌握。

(四)开展禁止令专题教育

在法治和道德教育的基础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针对崔某的特殊情况对其进行“禁止令”专题教育:一是组织其学习“两高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二是组织其观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社会危害的宣传片。三是提交专题教育的心理体会,提高思想认识。

(五)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各种教育,崔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因此,在矫正过程中,崔某能够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未发生违反禁止令的情况。

【案例注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禁止令,对切实保障和强化缓刑的适用效果,进一步发挥非监禁性刑事执行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正禁止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社区矫正对象从业的一种干预和禁止,对其有震慑作用。在矫正过程中,如果管理方法得当、针对性强、措施有力,必将有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在禁止令期间约束自己,避免受到不良人员的诱惑,达到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的目的。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