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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进行个别化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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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DGL164551593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康某,男,2002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保定市唐县。2021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保定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2022年1月4日,康某到唐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开展个别谈话、个案矫正情况

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康某后,对其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康某要尊重、理解、关心家人,并劝导康某的家人对康某多些关怀、鼓励和陪伴,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康某的心理适应障碍,提升矫正效果。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工作重点:1.通过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管,帮助其形成健全的人格,适应社会生活。2.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谈话教育,了解其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达到矫正效果后,根据具体情况,对矫正工作重点进行调整:对康某开展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引导其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二)开展认罪服法及警示教育等情况

康某被判处缓刑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一时缺乏社会归属感,且在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终日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康某后,及时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警示教育等,消除康某的心理障碍,帮助其建立自信心,逐步适应社会。

(三)实施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康某进行心理辅导,并耐心沟通交流,对其内心的压力给予充分理解,并对其面临的困难给予真诚帮助,增强其对司法所的信任感。同时,要求其定期进行思想汇报、撰写心得体会,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主动融入社会,正确面对困难。

(四)矫正小组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建立起以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康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等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康某的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通过开展集体学习、公益活动等消除其挫败感,帮助其摆正心态、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康某因犯罪受到了法律制裁,与社会产生疏离感,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法律规定实施个别化矫正,在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过程中注重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促进其恢复心理健康,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主动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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