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崔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SJJDGL164534131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崔某,男,1963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东城区,因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2021年4月7日,崔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北京市东城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1年4月9日,执行地司法所对崔某进行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须知》,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要求其在社区矫正期内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并强调了违反规定的后果。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1年4月21日,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崔某的“北京社矫APP”存在越界报警,工作人员立即查看崔某的行动轨迹回放,并电话要求其到司法所接受调查、说明情况。经调查,崔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于4月20日和朋友乘坐大巴车到河北廊坊,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司法所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证据材料,认定崔某具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形。
(二)依法给予警告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地司法所提请东城区社区矫正机构对崔某给予社区矫正警告处罚。2021年4月22日,东城区社区矫正机构决定给予崔某社区矫正警告处罚,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4月23日,司法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工作人员向崔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崔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其端正矫正态度,作出深刻检查,深刻认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性,认认真真阅读《社区矫正须知》,熟记于心并认真遵守。东城区社区矫正机构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依法抄送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四)警告效果情况
经警告处罚和教育引导,崔某深切地感受到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所要承担的后果。崔某表示: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绝对不会再违反规定,一定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
警告处罚后,司法所及时为崔某调整了矫正方案,一是加强个性化的谈话教育,并要求其继续认真学习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二是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定期对其进行心理健康辅导;三是通过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心。经过一段时间教育管理,崔某不但能认真遵纪守法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还在其他方面取得很大进步,受到所在社区居委会表扬。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本案例中,崔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未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没有正确树立自己的身份意识。此次给予崔某警告处罚,使其认识到如果自己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就必然会受到处罚,增强了在矫意识和守纪意识,提高了接受监督管理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