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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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DGL164517090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范某某,男,1993年11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兴化市,因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2021年6月17日范某某到兴化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按照要求,建立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其父亲、村干部、五老志愿者、派出所辖区民警、司法所执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组成并正常开展工作。小组职能是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的教育和帮助下,范某某能按时报到,主动接受教育监管,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活动,按时进行周电话及书面汇报,矫正效果较好。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根据其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家庭、工作等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因人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旨在明确矫正目标,细化矫正方法,确定针对性管理教育帮扶的工作方案。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规定,要求范某某定期电话汇报和到司法所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和社会活动情况,做到每周通过平台电话汇报一次,前三个月在严管期间,定期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两次,超过三个月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一次。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范某某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司法所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方法,对范某某实施分类管理,“因人施矫、科学矫治”有效增强了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司法所根据其犯罪类型、主观动机、社会危害性、家庭状况、心理情况、现实表现等情况,对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的可能性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到管理类别动态调整。
(五)信息化核查和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定期深入范某某的家庭、邻居、和所在村的村委会进行走访了解,核实范某某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并如实记载,同时加大信息化核查力度,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六)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定期与范某某进行谈话,开展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经过矫正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细心开导,范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和反省,能够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服务,得到了家庭、邻居、村干部的一致好评。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本案中,范某某因自控能力差、文化基础低、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所加强分析研判,结合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通过有效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使其充分认清所犯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顺利回归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