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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对逾期报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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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DGL164490171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宜兴市,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刘某因故逾期于2021年8月25日到宜兴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刘某的判决生效日为2021年8月14日,但一直未按规定期限报到。8月23日,宜兴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两次电话提醒,刘某以身体不好为借口仍未按期报到。8月24日,宜兴市司法局委托刘某户籍地司法所安排专人至刘某家中查明:刘某患病治疗刚出院不久,自称身体不好,故未及时报到。8月25日,经工作人员教育督促,刘某自行至宜兴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于当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二)给予警告情况

8月26日,司法所对刘某逾期报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问询。刘某表示,自己患有白血病、糖尿病、乙肝等疾病,8月1日至20日期间在宜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身体虚弱,准备把身体养好一些再去报到,因而错过报到时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向相关医学专家咨询刘某有行动能力之后,为其作了专门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调查笔录。8月27日,司法所在合议后,认为刘某在有行动能力情况下,逾期10天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遂向宜兴市社区矫正中心提交了《关于建议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警告的报告》及《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对刘某给予警告处分。9月1日,宜兴市司法局经过合议,通过了对刘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9月2日,宜兴市司法局派专人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居委主任及刘某家属的陪同下,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当面送至刘某本人手中,并将刘某的警告决定书在市社区矫正中心及司法所进行了公示。之后,司法所对刘某开展遵规守纪教育,组织其学习了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告知其此次警告处分的严肃后果,警告其若再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会接受更严重的处分。辖区派出所也对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教育其要深刻反思自身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四)警告处分的效果

刘某受到警告处分后,司法所将其列为重点人员监管,加强对其轨迹监控的力度,安排其接受训诫谈话,组织其收看《宜兴市社区矫正对象因违规违纪被收监警示录》警示教育片,安排其参加宜兴监狱民警主讲的“算好墙内墙外两本账”讲座。同时,司法所还多次对刘某家属进行约谈教育,督促他们要主动承担起监督教育刘某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责任,避免其再次违法违规。经过教育,刘某在矫身份意识明显提升,遵规守纪习惯逐渐养成,矫正态度积极改善,在矫表现总体良好。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宜兴市司法局将刘某逾期报到作为典型违规案例,对全体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一是开展“现身说法”,安排刘某在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并录制成警示教育影片,在全市社矫对象中播放。二是将刘某的案例录入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教育案例库,安排全体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学习。三是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专题教育活动,对重点人员的家属开展针对性教育,提醒家属要认真履行监督教育的职责,鼓励其与司法所、社区及派出所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社矫对象遵规守纪。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第三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本案中刘某虽然因病身体较差,但有行动能力,其逾期报到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其违规既有自身心存侥幸心理的原因,也有家属监督教育不到位的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对违规社矫对象的监督管理,既要严厉打击其违法行为,起到教育警示的效用;又要督促监督管理人员以及社矫对象家属认真履行职责,双管齐下,才能更好地帮助其避免再次违规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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