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依法给予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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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JDGL164455566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男,196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石河子市。2020年12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止。2021年1月7日,陈某到石河子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21年11月19日下午,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管理综合平台发现矫正对象陈某有越界报警,经工作人员核实后发现陈某没有向司法所请假,属于不请假擅自外出。司法所立即电话通知陈某即刻返回,并将陈某越界报警信息和行动轨迹进行了截图保存。
2.2021年11月20日上午,司法所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调查了解,陈某朋友车坏在路上,电话通知其带修理工前往修车。陈某矫正意识不强,没有及时向司法所请假,擅自开车前往事发地,造成越界报警。陈某在矫正期间,违反矫正管理规定,未向司法所请假擅自外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关于外出规定,情节轻微,建议给予训诫一次。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11月2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石河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给予训诫处分。11月21日,石河子市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集体评议,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训诫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11月21日下午16时许,石河子市社区矫正机构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执行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向陈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在训诫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训诫处分对他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影响。并告知矫正对象陈某,如对训诫不服,可以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现场表示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对训诫认罚。
(四)训诫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下达训诫决定书一周后,陈某主动到司法所汇报工作生活情况。与此同时司法所通过案例对其进行了《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管理规定的个人教育学习。陈某通过学习对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规定的行为有了更清楚的认识,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和行为指导,陈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思想态度明显端正。训诫之后,陈某积极主动地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并主动加入到社区志愿者队伍中。他说“我过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现在我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陈某的这次训诫,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案说法,对辖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体警示教育,既规范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行为,也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在陈某矫正态度端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参加社区公益服务的积极性明显提升。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不仅要依法监管,还要敢于管理,并要管得住,有效果。
对于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要依法实施惩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和服从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