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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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JDGL164445400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男,2001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均为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2020年7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2020年7月28日,刘某某到执行地遂平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遂平县社区矫正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和入矫宣告,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入矫后的表现
执行地遂平县社区矫正机构为刘某某办理入矫手续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和入矫谈话教育,明确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经谈话了解,刘某某性格较为冲动,法律意识较淡薄,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理解,认为被宣告缓刑就意味着自己是自由的。入矫初期,刘某某时常不服从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按时到所报到,多次被提醒仍然不知悔改,已影响司法所的正常矫正工作。针对刘某某的表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之后一段时间内,刘某某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
(二)违规行为发现及处理情况
2022年1月18日,司法所所长在信息核查时发现刘某某手机处于停机异常状态,遂立刻组织人员进行查找。经查证,发现刘某某把手机放在工作的店内,其本人外出到附近县送货,造成人机分离。情况查实后,对于刘某某不假外出的违规行为,司法所责令其写出检查并将情况上报给县社区矫正机构。
(三)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情况
根据司法所提交的《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县社区矫正机构研究讨论后决定给予刘某某警告处分,并向刘某某送达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教育谈话,并告知其如果继续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刘某某作出警告处分和批评教育后,刘某某不仅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也进一步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还主动写了保证书,承诺今后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绝不再犯错。刘某某对于自己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也有了明确的认识,明白了应当珍惜此次社区矫正的机会,端正态度,杜绝侥幸心理。
(五)警告后的矫正管理情况
刘某某受到警告处分后,司法所及时报县社区矫正机构将其管理等级从普通管理上调为严格管理,并完善了矫正方案:一是进一步增加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的频次、力度;二是对刘某某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提升其法治意识、在矫意识;三是针对刘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减轻心理负担;四是安排其参加公益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六)利用本案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某警告处分后,司法所利用此机会对辖区内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刘某某的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在矫意识有了明显提升。
【案例注解】
本案中,刘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认知,对个人的犯罪行为缺乏清醒认识,对社区矫正监管存在抵触情绪,对违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对于这样的社区矫正对象,除了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处分等处罚以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之外,还需通过加强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来纠正其错误认识,并借助信息化手段,及时了解其行为动向,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帮助其端正矫正态度,打消侥幸心理,自觉接受矫正,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