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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熊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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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JDGL164240734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熊某,男,198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2021年2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为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2021年2月26日,熊某到城步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发现。2022年1月,城步县社区矫正机构在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的通报中发现熊某违规使用虚拟定位软件。通报显示,熊某在2021年12月13日的签到中违规使用了虚拟定位软件。安装虚拟定位软件伪装实际地理位置,以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是被明令禁止的行为。县社区矫正机构立即督促受委托的司法所对通报中的违规情况进行核实。

2.调查。接到通报当天,受委托司法所立即通知熊某到所当面核实情况。经查,2021年12月13日,熊某在其使用的智能手机上违反规定安装了一款软件,事后熊某抱有侥幸心理,未及时向受委托司法所报告该情况。通过谈话,熊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受委托司法所制作了谈话笔录并让其写下保证书存档。

3.评议。受委托司法所走访了驻村公安辅警和熊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召集矫正小组成员进行了集体评议,认为熊某违反信息化监管规定且情节较重,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一次,并制作了评议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2年1月11日,受委托司法所提请城步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熊某给予警告处分。城步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机构经集体评议,制作《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同日,报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出具书面《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2年1月11日,受委托司法所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熊某,并有熊某签字接收。随后,受委托司法所对熊某进行了进一步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

熊某接受警告处罚后,表示今后会在矫正期间做到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再发生违规行为。2022年1月13日,受委托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中以熊某违规行为为例向全体在矫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县社区矫正机构也以此为例在全县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不强,抱有侥幸心理,没有从内心真正意识到社区矫正的意义,对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此类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的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依法及时给予相应处罚,纠正其不良习惯和错误行为,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确保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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