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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社区矫正机构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邱某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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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JDGL164179901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邱某,女,199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荣昌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2021年2月9日,邱某按期自行到重庆市荣昌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邱某犯罪被判刑后,一直不愿接受现实。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无论报告还是学习期间,每次都戴好帽子口罩,将自己捂得严严实实,不愿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针对性开展矫正工作

针对邱某的情况,司法所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鉴于其系女性,司法所在成立矫正小组时,选派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女性工作人员参加矫正小组,帮助其进一步认清自己的犯罪情形和危害后果。

虽然在审判阶段有邱某认罪服法的记载,但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观察了解,邱某还没有完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应当承担刑责。工作人员耐心开展个别教育,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为她讲解,使她充分认识到非法经营罪属于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侵犯了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在客观上,邱某上班的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经营证券业务;在主观上,虽然邱某入职时对公司业务不很清楚,但在了解业务性质之后仍然积极完成分配任务,并成功实施了招揽业务的行为,还获得了提成,这些情形足以认定其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而裁决机关认可了邱某的自首、认罪认罚等行为,判处缓刑,已属宽大处理,邱某应该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缓刑机会。

(二)开展个别谈话摸清其思想动态,帮助其进一步认清现实

工作人员经过几次个别谈话得知,邱某犯罪前刚从大学毕业进入社会,迫切需要一份工作,因为自己社会经验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不经意间构成了犯罪,深感后悔!邱某的父母一直在荣昌城区经营超市,同时做一些日用品的批发生意,客户较多,邱某担心在社区矫正期间被熟人认出,进而影响父母生意,同时觉得自己现在是一名罪犯,对不起父母,对不起丈夫孩子,所以非常自卑,每次都戴帽子、戴口罩,把自己封闭起来,不愿与司法所任何人进行沟通。每次工作人员找她谈话时,她都会伤心地哭泣。为了打消邱某心中的顾虑,工作人员一方面鼓励邱某要正确面对过去的经历,勇敢承担现在的责任;另一方面协调区社区矫正机构安排心理服务,进行心理疏导,鼓励邱某悦纳自我、重新开始,积极创造以后的生活、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邱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逐渐消除,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心灵得到净化,精神得以重振,信心开始重塑。荣昌区司法局组织了一支普法宣传队,到各学校向青少年开展普法教育。宣传队员包括一些表现较好的社区矫正对象,邱某也是其中之一。邱某希望能够为校园普法教育做出一定贡献,但考虑到自己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不知应当如何去引导学生。邱某将这一烦恼报告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她,自己虽然犯了罪,但现在作为一名普法宣传志愿者,不妨将自己当初因为法律知识欠缺、社会经验不足造成的犯罪经历做成一则案例,用鲜活的实例去告诉并正面引导学生,将一些正能量的东西传递社会,让学生从小就对犯罪拥有清醒的认识,这也是她回报社会的一种方式。邱某听后终于得以释怀,表示非常感谢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心理疏导,表态以后自己一定积极乐观的去面对工作,生活和家人,传递正能量,书写崭新的人生,赢得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案例注解】

对于邱某这样刚刚走出校门而初次犯罪的年轻大学生,由于人生阅历单一、社会经验不足,加之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受到处罚后往往人生观比较迷茫,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循序渐进、因势利导,大力引入社会力量,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适度的关心和真诚的帮助,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回归社会。同时也要积极的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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