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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社区矫正机构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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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JDGL164179853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75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巫山县。202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2021年1月13日,周某某到巫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报到当日,对周某某进行了谈话教育,明确告知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要求其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按时在手机上使用社矫APP签到。周某某刚接受社区矫正时,曾以老家网络信号不好、手机有故障等原因为由,未按要求按时在手机社矫APP上签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专门的教育谈话,提醒他要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牢记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此后,周某某有所转变,很长一段时间未忘记签到。

但在2021年8月至9月期间,周某某分别以忙于装修房子、网络信号差、母亲生日忙于招待宾客等原因,未在手机社矫APP上按时签到。由于周某某在工作人员多次批评教育后仍忘记签到,司法所通过电话告知周某某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要求周某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情况。周某某来到司法所后,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下,承认了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愿意接受相应处罚。司法所及时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周某某违反了《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训诫一次。

(二)依法给予训诫处罚

2021年9月23日,司法所按照规定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给予训诫处罚。9月26日,巫山县司法局审核批准,对周某某作出训诫决定,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训诫处罚情况

2021年9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周某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开展了训诫谈话。司法所将周某某管理类别调整为严管,要求他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同时加强教育矫正、进行个别教育谈话,使其从内心深处认清身份、接受处罚,进而积极配合监管。工作人员严肃告知周某某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提醒他两次训诫教育仍不改正将给予警告处分一次,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将撤销缓刑,警醒周某某务必高度重视。

(四)训诫处罚的效果

在接受训诫处罚后,周某某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意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将可能被撤销缓刑。周某某在严管期间,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在社矫APP上签到,按要求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并认真服从监管,法律意识有所提高,达到了训诫目的。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司法所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警示教育,要求所有人员引以为戒。同时,为了尽量杜绝此类情况,营造遵规守纪的良好氛围,司法所工作人员借助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加大点名频次,分时段提醒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按时按要求签到、增强在矫意识、将矫正管理规定牢记在心,务必防范因疏忽忘记签到而导致训诫处罚情况的再次发生。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例中,周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对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没有正确树立社区矫正身份意识。此次训诫处罚,使其认识到社区矫正虽然没有监狱的高墙,但依然具有刑事执行性质,如果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就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通过这一教训,周某某更为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提高了接受监督管理的自觉性,增强了对社区矫正管理的敬畏感。通过对这一案例的警示教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进一步增强了学法、知法、守法、尊法意识,有力防范了类似违规情形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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