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何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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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JDGL164004799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何某,男,1992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邵阳县。2018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2018年8月6日,何某到邵阳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何某由于矫正期限较长,缺乏谋生手段且明辨是非的能力差,法治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存在抵触情绪。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何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不按要求使用手机APP进行人脸签到定位,未按要求按时参加学习教育与公益活动,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教育督促仍不改正。
2.对何某违反社区矫正制度情形,有社区矫正考勤记录、湖南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相关数据为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21年5月10日,执行地司法所提请邵阳县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何某给予警告处分。
2.2021年5月12日,邵阳县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邵阳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了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5月12日,执行地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和整改通知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何某,何某当场签收。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对何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对矫正小组成员中的村干部及监护人进行了走访谈话。
(四)警告的效果
社区矫正对象何某受警告处分后,被升为严管级管理对象。司法所要求其每天必须按时进行手机APP人脸签到定位两次;严格对其外出审批,每日对其不少于两次信息化核查;每周通讯联络核查不少于三次;要求何某每周电话报告两次,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且每半月书面报告一次思想和活动情况;每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两次、每月接受教育学习不少于6课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按时到何某家中进行走访谈话,向何某及其家属进行法治宣教。通过警告处罚,何某的矫正态度有所好转,能按照要求每天主动用手机APP签到定位,每周主动到司法所报到两次并提交思想汇报,表现良好、没有再出现违规行为。
(五)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对何某的警告处罚案例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自2021年6月起,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均能做到按时运用手机APP签到定位,每个月的集中报到、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都能按时、积极参加,言行举止愈发规范,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意识大为增强。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如若放纵自身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在矫正期限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严格要求自己,依法接受监管,才能尽早融入社会,成为一名守法公民。为彰显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社区矫正机构对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警告措施,达到了警告一个人、震慑一群人的目的,有效震慑了心存侥幸心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