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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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3962266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女,198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2021年10月,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两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7日起自2021年12月6日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在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时,明确要求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即2021年10月17日前到源城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1年10月8日,源城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接收到李某某的法律文书后,通知其需按时前往社区矫正执行地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但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其醉驾未造成严重后果,仅毁坏交通信号灯且已赔偿,不认可判决结果。经多次催促,李某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旧未按要求报到。
2021年10月25日,经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后,李某某才前往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工作人员针对李某某逾期报到,开展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中,李某某承认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违规行为。
2021年11月2日,区社区矫正机构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训诫审批表》并附《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情况说明》,给予李某某训诫一次。
2021年11月9日,区社区矫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训诫,并当面向李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李某某在文件签收表及《训诫决定书(存根)》上签名及签署日期。
《训诫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训诫对她将造成的严重影响,并明确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将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的法律后果。
经过训诫,李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态度有了转变,由之前的我行我素,转变为能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未再出现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形。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训诫,不仅能及时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错误行为,避免犯下更大错误,还能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纪律意识、法律意识。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能以此为戒,达到警示和震慑辖区内在管社区矫正对象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